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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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5年9月11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8年)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1784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82260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05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 條條文;除第 11 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兼任,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依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派任之委員,自本規程施行之日起,繼續專任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第四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府設四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專門委員、科長、技正、秘書、編審、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資訊事項。

第十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十二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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