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88府交三字第146420號公告
外观
| 臺灣省政府公告 中華民國88年(1999年)5月21日 八八府交三字第一四六四二0號 |
臺灣省政府公告
| 受文者 | 高雄港務局 | |
| 行文單位 | 正本 | 刊登公報 |
| 副本 | 如副本抄送單位 | |
| 蓋印 | 臺灣省政府印 | |
| 發文 | 日期字號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八八府交三字第一四六四二0號 |
| 88年5月26日14時 | 基層收文號 |
| 高港總收字第11628號 | 0906 |
主旨:公告淡水港自即日起更名為「台北港」。
依據:
一、商港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淡水港公告指定為國內商港前經本府以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七一府交三字第三0五三七號函核定在案,現公告淡水港更名為台北港經交通部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交航八十八字第0一九八二一號函轉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八交0九九二六號函備案。
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本府交通處、高雄、基隆、台中、花蓮港務局、全國船聯會、全國船代會、台灣省國內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政府、本府秘書處。
主席趙守博
校對洪碧蓮
監印陳俊華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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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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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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