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調查委員會行政區域研究會第二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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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調查委員會行政區域研究會第二次會議記錄
——民國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時間:民國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地點:本會會議室
出席人:李萬居、孫克寬、林忠、謝南光、何孝怡、康瑄、夏濤聲、錢宗起
主席:夏濤聲
記錄:康瑄
行禮如儀
甲、報告事項
㈠宣讀上次會議記錄。
㈡謝南光同志報告:日人統治下臺灣行政區劃的大概情形,在人口標準上,街庄平均人口爲四萬人,郡平均十萬二千人,實際以一郡二十萬人居多數,僅蘇澳一郡只有兩萬人,市平均人口爲十二萬人,也有三十五萬人的地方劃城市的。以前自二十廳改爲五州三廳時,主旨在劃分臺灣爲八個自治單位。二十廳時代一廳人口約三十萬人,改爲五州三廳後,一個自治單位平均約六十多萬人口,計劃擴充到一百萬人,現在臺北、臺南的人口已達一百四十萬人。
乙、討論事項
㈠主席提議:擬按照上次會議所決定之題目依次討論,關於行政區劃部分,專員制度是否需要,請公決案。
決議:臺灣不設行政督察專員制度。
㈡主席提議:縣市區域如何劃分,請公決案。
決議:臺灣現有十二市一律暫行保留,直轄於省政府。縣數決定二十至三十,由謝南光、林忠兩同志詳擬劃分,提下次會議討論。
㈢主席提議:鄕鎭區城是否依現行街庄區域或重新劃分,請公決案。
決議:鄕鎭區劃照現行街庄區域,庄改爲鄕,街改爲鎭。
㈣主席提議:臺灣現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國內的保甲制加以改組,請公決案。
決議:臺灣保甲制度應予廢止。
散會。
(錄自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史會庫藏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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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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