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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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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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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橫曰:臺灣,天富之國也;官山府海,利盡東南。荷人得之,欲以掌握通商之霸權。顧其時地利未啟,移民未多,歸入不過十數萬盾,故猶仰東印度公司之津貼也。延平建宅,萬眾偕來,蓄銳待時,百事俱舉。養兵之數,多至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器械糧秣之數將何所給?而延平乃布屯田之制,自耕自贍,不取於民。諮議參軍陳永華又整飭之,內興土宜而外張貿易,販洋之利歲率數十萬圓,故無竭蹶之患。及經西伐,軍費浩繁,轉粟餽餉,取之無窮;而歷年積蓄,因而漸罄。然猶不斂之民,而以王家所儲者用之。蓋以鄭氏志圖恢復,傾家紓難,固非有自私自利之心也。文武勳舊皆有官田;諸王湯沐之奉,亦別有所給。而土田初闢,徵賦甚輕,故民皆樂業,先公而後私。跡其所以治國治民者,猶有西周遺法。天不祚明,三世而隕,此則無可如何者也。

  清人得臺之後,僅設一府、三縣。正供雜稅多沿舊制;歲入不過八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兩,而歲出亦祗五千六百七十四兩。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自總兵以至把總,合以戰守之兵七千四百六十人,俸祿餉糈歲給四千八百五十一兩。兼以福建各營兵米八萬九千七百八十五石,折價二萬六千九百三十六兩,計為三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入款尚有餘裕。蓋其時米價甚賤,銀則貴,殆多今日十倍,故以一府、三縣之大,而經費竟若是之少也。正款之外,尚有私款,可以調劑。其貪者則取之於民,以肥私橐,而省中巧宦且以臺灣為金穴矣。雍正以後,拓地漸廣,增設廳縣,而物價亦起,官吏俸祿不足以贍,故有復設官莊之議。並布鹽制,歸府辦之。迨乾隆八年,增加文武養廉,歲出為之驟多。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用兵逾年,耗財甚巨。及平,尚存兵餉五十餘萬兩。大將軍福康安奏設隆恩官莊,購置田園,徵收租息,以為班兵賞恤之資。又有叛產數萬石,似可以彌其缺。然多為武弁所吞沒,故臺灣財政猶未裕也。蔡牽之亂,商船多損,貿易遏絕,官民咸受其困。夫臺灣土產,米糖為巨。米糖不能出口,則商務停滯,而農業衰頹,業戶因之而貧,官斯土者亦不能有所沾潤,此其所以交困也。續以英人之役,俶擾頻年,防洋經費數十萬兩,道府兩庫以是漸罄。然臺灣每有大繇役,輒由紳富捐輸,急公樂義,故政府亦不致拮据。

  道光三十年,兵備道徐宗幹以臺灣財政困難,須謀補救,乃以籌議備貯書上之督撫。其言曰:『自古官有餘俸,而後可以講吏治;即無餘而非不足,尚可責備也。民有恆產,而後可以講風俗;即無產而得以謀生,尚可措理也。惟日不足,而萬無不足之時,其臺灣之官乎?不能謀生,而萬無生之理,其臺灣之民乎?其不足也,皆自至足來也。其謀生之難也,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府有叛租、有鹽課,廳有口費,縣有正供、有雜稅,皆有羨餘也,皆有津貼也。倉有餘粟,庫有餘帑,民有餘錢,商有餘貨,昔之官於此者,皆公私綽綽然。加以存項充牣,無慮支絀,故至今無不以為臺地之勝於內地,信而有徵。履其地而後知十年前之不如二十年前也,五年前之不如十年前也,一、二年內之不如五、六年前也。其故安在?兩言以蔽之:曰銀日少,穀日多。銀何以日少?洋煙愈甚也。穀何以日多?洋米愈賤也。他郡縣猶或可以補救。臺地居海中,既無去路,又無來路。他郡縣不過曰穀賤傷農,與其穀貴而有損於貧民,不如穀賤而有損於富民。臺民則無業者十之七,皆仰食於富民。富民貧,貧民益貧,而官亦因之而貧。府中叛產每年額徵洋八萬餘圓,皆糴穀完納。今易穀十石纔五、六圓,而額完且多在十圓以上,民間正供少亦在二十圓以內,設法墊納。以昔之有餘,補今日之不足,亦未為苦也。乃逾一年而賤,逾二、三年而更賤,向來承辦之殷戶,今皆紛紛稟退,懇求查抄,以延餘喘。此難之在民者,於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府庫積欠歷年,統計叛租墊二十餘萬,鹽課欠十餘萬,營中官租欠六萬零。司中按年照額劃扣,庫中按年挪款墊支。此外生息之款,及應由廳縣歸補而未解者,尚有二十餘萬。正供與叛租情形相同,辦公日形竭蹶。是以司庫已扣而府庫未收者,愈積愈多。無怪同任初接交代存庫數十萬,至今日而一空。此難之在官者,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叛租既不足,尚有鹽項,此向來府中之出息也。乃鹽戶又不能支持。問其故,則以私鹽之日多也。私鹽之所以日多,則以穀價日賤,富民不能養貧民,貧民無所傭趁,無所挑負,而私販餬口也。禁之過嚴,緝之過猛,將趨而為盜矣。往年商船流通,地方繁富,鮮有饑寒者,故窮民無不以臺為退步。今則不然;懦者為道饉餓死,強者犯法以苟免。昔無恆業,而寄居求食,便於自贍;今無生路,而惰游已慣,不耐勞苦。此謀生之難,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夫生財之道,不外開其源、節其流。臺地無源可開,但通其流而源自裕。米穀不通,日積日多。望豐年乎,賤更甚矣;抑待歉年乎,賤如故也。蓋由內地食洋米而不食臺米也。不食臺米,則臺米無去處,而無內渡之米船。無內渡之米船,即無外來之貨船。往年春夏外來洋圓數十萬,今則來者寥寥,已數月無廈口商船矣。各廳縣雖有海口,幾成虛設。然無來亦無去,猶可也;而煙土之禁,不弛而弛。即以每人每日約計之,須銀二錢。就臺地貴賤貧富良莠男女約略喫煙者,不下數十萬人。以五十萬計之,每日即耗銀十萬兩矣。此有去之日,無來之日,業數十餘年矣,安得而不窮且盜乎?穀多而銀不缺,銀少而穀易銷,尚可苟延。二者夾攻,其何以堪?且穀已賤或有可貴之日,銀已貴萬無再賤之時。則以洋夷之殖本愈厚,而牟利愈巧也。臺商之貨,糖為主;今聞夷亦販糖矣。臺商困,則臺民敝;臺民敝,則臺吏窮。夫事有便於官而不便於民,或便於民而不便於官,而今則官民皆淪胥以敗。奚暇講吏治哉?奚暇講風俗哉?現存備貯道庫十萬兩,府庫截至夏季止,僅存三萬餘兩。秋餉尚敷,冬季已須別為籌墊。然非有叛租、鹽課等項之羨餘,無可墊也。各處內地劃餉,而由府轉劃者,兵丁不能嗷嗷以待,又須別為設措。然亦非叛租、鹽課等項之羨餘所可措也。此兩項同任未征完及外欠者,將五十餘萬;近年征而未完、欠而未繳者,又將十餘萬。承辦者求退、求查抄之不暇,比追豈能如數?則欲墊而無可墊,欲措而無可措。所恃者道庫之十餘萬兩,例不准無事擅動。然府中既無所籌應,海外兵餉攸關,不得不移借應之。及來年大餉到臺,提還後,所存又無幾。今年冬餉不敷,來年秋餉不敷,後年春、夏餉亦不敷矣。地方殷富之時,干戈尚且屢起。窮蹙至此,尤可寒心。萬一偶有蠢動,道庫所存無多也,府庫懸罄也,紳商大半皆破落戶也,智如諸葛,勇如武穆,亦束手而無可如何。是非早為綢繆,大為更張,將有坐視其一潰而不可復振者。議者或請減兵額以節餉,曰:止見兵來擾民,未見兵去殺賊。減之似非防患之道,而實所以去患。兵不擾民,民必不亂。宋范鎮所謂憂不在四夷,而在冗兵與窮民也。此一說也。或請籌公費以養吏,曰:於正供劃出,如昔年耗羨歸官,俾得辦公有資。當此國用短絀之秋,尚為官吏計養贍,亦愚且誣矣。然臺地縣官無漕餘也,無陋規也,地方紳商無通融借貸也,止有正供之羨,而正供之難征如此。加以兵穀半折等項,按年全數劃扣而後收,總不能清款,並有僅完至六、七分以上者,賠貼從何而來?全臺攤款已十九萬有奇,又從何彌補?即如幕丁之資費,僚友之應酬,眷口之食用,究出於何項乎?賢者虧挪耳,不肖者即不至簠簋不飭,惟望辦軍需耳。是惟恐不亂也。窮生貪,貪生酷,酷以濟貪,終亦未有不亂者。即惟正之供,民間已有敲骨吸髓之苦。從前臺地郭光侯、洪協因抗糧激成巨獄,尚在殷實之時;今則禍變更易,人心散而盜賊起,所耗於國家者不可以數計。何如先為籌其餼廩,似費而所省實多。元崔彧曰:「百官月俸不能副養贍之資,難責以廉勤之操」。宜議者增俸鈔民必受恩惠。其有以貪抵罪,又復何辭?此又一說也。或請減糧賦以安民,曰:額賦不能求減。每十石一車,減價收洋十圓上下。其軍餉不敷者,由內地另為籌撥,則民氣大舒,而官無掣肘,始可責其盡心以治民。為此說者,亦知其不可而強為之詞也。然其說似迂,而實為切要之計。明吳甘來曰:「所慮兵聞賊而逃,民見賊而喜,恐非無餉之患,而無民之患。宜急輕賦稅,收人心」。其跡似損,而所益實大。此又一說也。總之,臺地之難,難於孤懸海外,非內地輔車相依可比。諺云:「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豈真氣數使然也耶?天地所生以養人者,止有此數。財用有去無來,流民有來無去,欲不擾攘而不能。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叢生,其勢不能相容,非斬刈之,則焚燒之,理勢固然也。為今之計,先其急者。司庫有應發還府庫之項,籌撥若干,以為備貯;或以後扣劃,少為變通;使常變皆有所恃而無恐,即一切支墊亦易於轉運,而不至坐受其困。仍取責欠之有著者,設法追補,兼採眾論之可行者,次第圖維。臺人有云,萬不能斷洋煙,不得已本地聽其種煙,而銀兩或不至外出也;萬不能絕洋米,不得已內地所附近各省均辦採買,而米穀或可以流通也;皆言之易,而行之艱也。朱子所謂「大勢如人身重病,內自腹心,外達四肢,無一毛一髮不受病者」。臺地先設法備貯府庫,殆如奄奄待斃者,進之以參苓,姑延一息耳。近日么麼海賊,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僱備商艘,籌給舟師口糧,已覺摒擋之難。設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嗚乎!敗壞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大約元氣之大傷,由於歷年疊次豎旗分類,而又繼以夷氛之擾。其一切逋欠之積重難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後人欲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熙,苟安目前,得過且過,而病根日深。不發則已,發則不可問。知而不言,其咎益重。嘗讀雍正年間陝西潘總戎疏云:「地方事宜有可設法措置者,以錢糧為重,而斷不肯耗費於無用之地。若地方及營伍事宜,有必用錢糧始得謐安,當以地方為重,而斷不敢博節省之名」。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陳,無任干冒悚惶之至。一為府庫稍輕籌墊也:府中經征叛產,多在嘉、彰兩縣。自道光二十五年風災案內呈報水衝沙壓者不可勝計。勘驗清丈,分別是否堪以墾復,一時未及詳辦,佃戶拖欠有因,而司庫則已全劃,營餉即須全支,佃首不能墊納,府中不得籌款以應,以致日形支絀。可否將加餉六萬四千兩,除叛租征收五萬四千兩儘數支除並鹽課項下撥給一萬而外,再行加撥一萬餘兩,減鹽課應劃之額,以補叛產短征之數?臺地鹽販欠課,與內地鹽商倒懸篷額無二,現在難於瀆求者,以租產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張之未易也。一為廳員稍輕賠累也:廳員承辦配運,商船日見其少,每屆奏銷,即須由官僱運。鹿口向運本色,船之加貼,盤量之所耗,友丁押運之脩伙,皆在其次;風濤之險,一船失事,則數千圓去矣;盤穀之費,一船上倉,又數百圓去矣。臺、淡二口向俱賚價赴買,而收穀者以穀非臺產不肯盤收,於是私自議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圓至二十二圓為止。縣交一三,餘俱廳貼。淡口並有收本色而交折價者,其賠貼尤重。可否將僱運之事,議一定章,或交穀而酌加倉費,或折價而按照時值?此為非內地收穀廳縣裁減規費,實由船少短配,逼於無可如何。盡歸海外口員賠貼,似未足以示平允也。一為各縣屬庫稍輕籌墊也:縣征正供,皆以為每石折收銀二圓二角,並不為少。而供穀最多之臺灣縣,已僅收二圓,蘭、淡則本收一圓八角。經胥工伙食等項均出其中,即隨征之耗羨、各項之案費亦出其中。其買米給兵,買穀配運,穀價既賤,非無羨餘;而應買米穀,祗十分之三,所餘無幾。僱運則須一三交價,眷穀半折則須一四劃餉。而所收正供中之營租、學租、叛產等項則每石僅折納一圓。又勳業、官租、書院、寺廟等租,均折納一圓二角不等。是名為有餘,而實則不足。所劃、所運、所給,俱應年清年款,方能抵兌。當此民力凋敝之時,彰化至多收七分,淡、蘭、臺、嘉至多收八分,惟鳳山可收至九分,而各項支應不容稍短。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顧者。可否將眷穀、半折兩項量為減價,援內地部定例價每石七錢八分之數,照額劃扣?蓋兵祗領穀,近年米價大賤,按二穀一米,每石已得銀一兩五錢六分。銀價大貴,每石已得錢三千二百餘文。在內地足敷買給,似無用每石二兩折錢四千二百餘文之多也。以上姑為目前補救之計,府、廳、縣辦公稍裕,始得盡心於地方公事。即如防冬緝匪、稽查海口,一切須有餘資,乃能應手。而催科聽斷中,不失撫字之道,庶幾海外蒼生,陰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源;且有事以後,必至糜帑殃民。幸而安定,隱患終在。更可慮者,即使地方無事,萬一兵丁餉項支給不及,尤難約束。昔人所謂兵數不抽,軍餉不減;食既不足,眾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今如期支放,近日雖稍形斂戢,而間有串通匪徒。攘奪之時,餉項再不能隨時應付,尚可問耶?至道署精兵之經費,船工之賠墊,以各前任捐攤,每年須五、六千兩,此職道己事,不敢嘵瀆。惟各屬情形,為全臺休戚所關,既有所見,不敢不據實直陳。為保全地方起見,非謂見好屬員,輕議紛更,喜事多言,上煩念也。此心無他,諒蒙涵鑒。』於是督撫議奏,歲由福建協濟,財政稍裕,而官民亦相安無事矣。

  臺灣之錢,多自各省運來。舊志引海東札記,謂臺地多用宋錢,如太平、元祐、天禧、至道等年號,錢質小薄,千文貫之,長不盈尺。相傳初闢時,土中掘出古錢千百甕,或云來自粵東海舶。余往北路,家僮於笨港海泥中,得古錢數百,肉好深翠,古色奇玩。乃知從前互市,未必不取道此間,畢竟邈與世絕矣。按笨港古名北港,為宋時海舶通商之口。顏、鄭入臺,亦由此道。故府志有臺灣一名北港之言也。惜其所稱古錢,不載年號,漢歟,唐歟,將近代歟,其詳不可知已。永曆二十八年夏,延平郡王經命兵都事李德赴日本,鑄永曆錢。而日本以與鄭氏有婚姻之好,歲以寬永錢相餽。其後人多鎔之,以作鐘鼎之器,至今始絕少也。當是時,海舶通商於西南洋者,絡繹於道,故錢貨多隨商務以來,而呂宋銀尤夥。是為西班牙政府所鑄,面畫王象,則臺人所稱「佛銀」者也,重六錢八分,市上貿易以此為準。三十七年,臺灣改隸,始用清廷制錢。而納稅者以紋銀,權以兩。然銀有爐火之耗,有貼水之費。凡納洋銀者,每兩例加四錢。然後以元寶解省,藏藩庫。臺有所需,乃請而發用焉。鎔鑄之繁,押運之緩,奸吏上下其手,藉飽私肥,而市井之流滯不計也。

  初,清廷詔禁前代舊錢。諸羅知縣季麒光上書大吏,略謂:『臺灣民番雜處,家無百金之產。各社番人,不識銀等。其所買賣,不過尺布、升鹽、斗粟、斤肉。若將舊錢驟禁,勢必野絕肩挑,市無收販。煢煢小民,實所難堪。竊思功令不得不遵,而民情不容不恤。查漳、泉等處,尚有老錢金錢,未盡革除。況臺灣兩隔重洋,實非內地可比。古者一道同風,必俟三年。今臺灣聲教雖通,而耳目未盡改觀,性情未盡孚感,又非如鄭氏之時,興販各洋,以滋其利。若一旦禁革,不特分釐出入,輕重難平;且使從前之錢,竟歸無用,民番益貧而困。敢請俯順輿情,暫行通用。新鑄之錢源源而來,則舊錢不禁而自絕矣。』已而內閣學士徐乾學亦奏言:『閩處嶺外,聽民兼用舊錢為便。』從之,乃罷其禁。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巡撫奏請臺灣就地鑄錢。部頒錢模,文曰「康熙通寶」,陰畫「臺」字以為別。當是時,天下殷富,各省多即山鑄錢。唯臺錢略小,每貫不及六斤,故不行於內地。商旅得錢,必降價易銀歸。鑄日多而錢日賤,銀一兩至值錢三、四千。而給兵餉者,定例銀七錢三,兵、民皆弗便。市上貿易,每生事。總兵殷化行屢請停鑄,當事者不從。及調鎮襄陽,入覲,力言臺錢之害。旨下福建督撫議奏。三十一年,始停鑄焉。乾隆四年,省中以臺灣錢貴殊常。從前通用小錢,每三文僅值內地制錢二文,而番銀一兩,前易小錢一千五百文,近祗八百餘文。兵民交困。議將收存黃銅器皿八萬餘斤,先於省城開鑄萬貫,儘數運往,以充搭放班兵月餉。至福建鼓鑄之處,另行籌議。翌年,巡撫王士任奏請採買滇銅二十萬斤,照鼓鑄青錢之例,添辦白鉛、黑鉛、點錫,合為四十萬斤,在省開鑄,陰畫滿文「 寶福」二字。先後計鑄四萬八千餘貫,以時運至臺灣,流衍市上。而海舶自天津、寧波運入者,歲率數十萬貫,每銀一圓易錢二千,物價亦平。米一斗二百,肉一斤四十,生計豐裕,兵革不生。閩、粵之氓先後而至,拓地遠及兩鄙。其後乃稍凌夷焉。物盛而衰,固其所也。

  咸豐三年林恭之變,攻圍郡治,塘報時絕,藩餉不至,而府庫存元寶數十萬兩,滯重不易行,乃為權宜之策,召匠鼓鑄,為銀三種:曰「壽星」,曰「花籃」,曰「劍秤」,各就其形以名,重六錢八分,銀面有文如其重,又有「府庫」二字,所以別洋銀也。是為臺灣自鑄之銀。又銷舊砲鑄錢,文曰「咸豐通寶」,有值千、值百、值十三種,發資軍餉,略得支持。事後乃少用焉。

  八年,許開臺灣為互市。自是西人歲至,設關徵稅,百貨釐金次第舉辦,入款漸多。然關稅歸福州將軍監督,統併南、廈兩口奏銷。而釐金初亦不過數萬元而已。當是時,各國貿易,各以其銀。唯香港銀為盛,重七錢二分;次為墨西哥銀,亦重七錢二分。流衍遍及內地,反奪元寶之利。

  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起事,北路俱亂。兵備道洪毓琛駐郡籌防,協款未至。請兵請餉,日不暇給。乃向德記洋行借款十五萬兩,約以關稅抵還。不足,又行鈔票。臺灣之借外債始於此。十三年牡丹之役,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及平,開山撫番,折疆增吏,經費浩繁。奏請臺灣關稅、釐金等儘數截留,以充防務。然猶慮不足,並請以閩海關四成洋稅,撥付二十萬兩,每年湊足八十萬兩,撥交臺灣,以資經畫。奉旨允准。蓋以臺灣孤立海上,為東南七省藩籬,列強環視,爭思染指,固不得如前之閉關自守也。夫欲防外侮,必張內力;欲張內力,必籌財政。築砲臺,練防軍,固為抵禦之具,而興農造士,移民殖邊,以大啟利源,尤為富強之基。故葆楨之汲汲於善後,則其逐逐於創始也。

  初,臺灣徵收雜稅,分為水、陸兩餉,歲入不過五千餘兩。而名目瑣碎,影射牽連,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猾胥土豪,夤緣為利。光緒三年,巡撫丁日昌奏請豁免,臺人頌焉。法人之役,兵備道劉璈治軍臺南,分全臺為五路,駐兵二萬,月需餉銀十二、三萬兩,加以採辦軍器、購用輪船、添造營壘,歲共需銀二百萬兩。是時道庫存款百萬兩,府庫亦五十餘萬兩,全臺正供之外,關稅、釐金、鹽課、阿片歲收約八十六、七萬兩,欲為一年軍費,已苦不足;而福建協濟又未能照數解至。璈以防務緊急,措置為難,稟請督撫,飭善後局預籌,按月指撥,或奏請江西、湖北兩省,以關稅、鹽課月撥十萬兩,以協臺餉,亦為保衛海疆之計。不從。已而法軍來伐,南北封口,詔以『基隆要地,不容法兵久據。臺灣銀米尚未缺乏,且多富戶豪民,尤應切實激勵。如紳民中有能糾義逐法者,朝廷破格施恩,不惜爵賞。劉銘傳向有謀略,著即隨機應變,迅速籌辦。捐餉者從優給獎。總期兵民合一,以紓系。』防務大臣劉銘傳即定捐、借兩法,飭璈辦之。璈以臺灣軍餉先以十個月計之,需銀二百萬兩。全臺各縣,彰化最廣,殷戶較多,應派四十萬兩;淡水、嘉義次之,各三十萬;鳳山、臺灣、新竹、宜蘭又次之,各二十萬;澎湖地瘠,恆春新建,均免派。南北兩郡郊商各十萬,分為十月勻繳。凡家資萬兩者,以五釐計,應捐五百兩,由地方官先給印票,俟奉部章,由官給予實收,從優獎敘。而借者以一分計,應一千兩,亦由官給予印單,定以一年歸還。逾期不歸,逐月加息五釐。俟款到後,本息核還。其家資不及一萬兩者,暫免捐借。捐借之單為三連票,編列號數,由道蓋印,轉發府、縣加印。以一聯給與銀戶,其一存縣,一則送府,彙報備查。臺屬連年豐稔,米穀甚多,現在封港,貨銀兩滯,捐借之款,應准八成繳銀、二成繳米。繳米之法,以上白米為率,糙米照加一成,按該屬時價折銀,各就近防米舖具票繳納。官中發餉,搭放二成,由營自向米舖支取。是為臺灣籌辦內債之法。璈以捐借之款,擬行鈔票,即以派辦殷紳,開辦銀號。印訂三聯票式,自行編號,先蓋圖章,送縣加印。左右票根,一存縣案,一存本號,以便核對,而中票行用。銀票分為一圓、五圓,錢票以五百文為率。各縣徵解正供、鹽課、稅釐,均准繳納,民間亦一律通行。如某戶捐借者,至期乏銀繳納,許以田房印契胎押,悉照契面借與五成,月息六釐,多至一分二釐。三年取贖。凡銀號家資十萬以上者,准發鈔票五萬;資愈多票亦愈多。如家資不及十萬,及由非官指名出示者,不得開設。銀號票銀如逢短促,准向道、府、縣三庫暫借接濟。初借歸清,始許續借。出入皆行息五釐。至民間通行銀票,出入均照各省行規,稟縣示遵。是為臺灣行用鈔票之法。

  先是內閣學士陳寶琛奏陳持久之策,有議借民債一條。總理衙門議駁,奉旨通飭,故不得行。其時淡水林維源先捐二十萬兩,各屬紳富亦慷慨報效,故防務之中,兵餉得以無缺。軍事稍敉,銘傳任福建巡撫,奏陳設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及建省議成,十二年四月,復與福建總督楊昌濬奏陳改設事宜。略謂:『臺灣為南洋七省藩籬,整頓海防,百廢俱舉。加以改設行省,經費浩繁。如澎湖一島辦防,需銀八十萬兩。業經先後奏請,飭部指撥。此外辦防、製械、設電、添官、分治、招墾、撫番,在在均關緊要。至建立省城衙署壇廟各項工程,雖不妨稍緩,然既已分省,亦不能不次第舉辦。臺地防營除裁撤外,尚存三十五營,分布沿海二千餘里,勢難再減。臣等悉心籌畫,擬由閩海關本年照舊協銀二十萬兩,經臣銘傳咨請署福州將軍古尼音布,嗣後由廈關徑撥解臺。其閩省各庫局,無論如何為難,每年按限協銀二十四萬兩,陸續籌解。並請旨飭下粵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漢五關,每年協銀三十六萬兩,共成八十萬兩,以五年為度。統計閩省及閩海關所協四十四萬兩,合之臺地歲入百萬兩,專為防軍月餉之需。其五關每歲各協七萬餘兩,尚屬輕而易舉,而臺事稍得藉手,庶不致盡託空言。仍求朝廷寬以時日,容臣銘傳分別緩急輕重,次第舉辦。現已奏明清理田賦,並隨地隨事,力求整飭,變私為公。如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之用,即當奏請停止協款。一切改設事宜,清單內有未核裁者,容臣等續行奏咨辦理。』當是時,全臺入款歲祗一百十餘萬兩,而地丁稅餉供粟餘租官莊叛產耗羨共有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兩有奇。臺灣上田甲天下,而供賦如此之少,則以清廷有永不加賦之諭,新墾田園多未徵租,而各地官業又多中飽,未能涓滴歸公也。銘傳深知其弊,故整理財政,則以清賦為始。隱匿者揭報,開墾者陞科。於是課額增為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餘,隨征補水秤餘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加以官莊租額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共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較舊溢有四十九萬一千五百零二兩。除補水秤餘以充各項津貼,歲實增收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兩,而後可以經營新政也。

  初建省之時,奏設布政使下置布庫大使一名,兼理臺灣徵收地丁稅餉等款。吏部議准。以各屬徵收及營兵糧餉,統歸布政使,案照福建舊制核明詳辦,內地布政使無庸會奏。乃設支應、善後兩局於臺北,由布政使管之。而海關事務,照浙江之例,亦歸巡撫就近監督。十三年,奏准每三個月造報一次。臺灣財政至是稍平,而銘傳乃得展布矣。築鐵路,購輪船,闢商場,通郵傳,設學堂,行保甲,製軍器,籌邊防,勸農桑,振工藝,凡百新政,次第舉行。又以外幣紛入,制錢日亡,鄉曲細民,每以小錢之故,攘臂相爭,怒起械鬥,殺人罷市,層見疊聞。有司雖歲時示禁,數月而弛。圜法之亂,莫此為甚。乃議籌自鑄,飭通商局辦之。十六年,向德國購入機器,設官銀局於臺北,以候補知府督辦。先鑄副幣,面畫龍文,重七分二釐,歲鑄數十萬圓,南北各通用焉。

  十七年春三月,邵友濂任巡撫,新政皆罷,而臺灣之生機一挫矣。當是時,海關洋稅歲入五十餘萬兩,洋藥釐金二十萬兩,百貨釐金七萬餘兩,茶釐十三萬餘兩,鹽課十二萬餘兩,腦磺餘利四萬餘兩,兼以正供官莊三十六萬餘兩,計為一百四十二萬餘兩。而福建協餉四十四萬兩,至是停止。於是出款不敷三十餘萬兩。使得竭力整頓,足以彌縫,而友濂乃自畏多事,甘心保守,其足以阻臺灣之進步者大矣。是年,友濂奏請於藩庫地糧項下,除額支外,歲撥臺防經費二十萬兩。倘能再有盈餘,每年奏銷之時,截數報部,專款封留,以備海防有事之用。詔曰可。

  先是銘傳在時,部議以臺灣財政漸裕,飭歲解京餉五萬兩。奏准於百貨釐金項下撥付。自十六年起,匯交海軍衙門。嗣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咨,以奏辦關東鐵路,令解天津。而部咨不許開支補水,飭將應解之款,改於地糧項下,按年提解。其已經解者,亦於地糧提還。是為臺灣協濟中央之款。

  二十年,臺灣有事,募兵購械,需費頗巨。已而布告自主,設籌防局,各省亦多協濟。臺北既破,劉永福駐南治軍,設官票局於府治,以郊商莊明德辦之。權發銀票,凡三種,為一圓、五圓、十圓。票長九寸二分,闊五寸二分,為三聯式,一存知府,一存局中,而一為用,上列號數及年月日,鈐蓋臺灣總兵、臺南知府及辦理全臺防務總局之印,又有民主國之章。流行市上,眾咸用之。既又發行股份票,則公債也,名曰安全公司。票式鈐印,與銀票同,分為一圓、五圓、十圓。俟克復後,付息三倍,一時頗多派購,藉助餉源。是為臺灣軍事公債。乃未幾而嘉、鳳俱沒,永福宵遁,戎馬倥傯,檔案盡失,臺灣財政遂不能詳,而僅於故紙中約略得之,具如表。

臺灣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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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萬五千三百五兩四錢(供穀五萬一千十八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六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四釐
  番餉  七十三兩
  陸餉  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釐
  水餉  一千三百十四兩二錢五釐
  官莊  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
  鹽課  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
     計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二錢八分三釐。

臺灣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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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巡道俸銀     六十二兩四分四釐
  分巡道衙役     六十八兩二錢
  鋪兵二名      十二兩四錢
  知府俸銀      六十二兩四分四釐
  知府衙役      二百二十九兩四錢
  同知俸銀      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
  同知衙役      一百零五兩四錢
  府經歷俸銀     二十四兩二錢二釐
  經歷衙役      三十一兩
  府儒學教授訓導   八十五兩
  府廩生二十名    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
  膳夫        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本縣知縣俸薪    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釐
  新港鋪司番     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釐
  縣丞俸薪      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三兩五錢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六十二兩
  新港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五十一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府縣聖廟香燈費   五兩四分
  祀典費       一百九十六兩二錢
  鄉飲費       十五兩三分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三兩
  壇廟修理費     四十兩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府縣歲貢生旗匾年額 三兩七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六十兩六錢二分六釐
  囚犯口糧      三十兩
     計款二千三百七十四兩八錢四分六釐。

鳳山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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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兩五錢(供穀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七。百九兩四分五釐
  番餉  五百五十一兩三錢八分二釐
  陸餉  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水餉  一千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二釐
  官莊  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釐
  鹽課  一千六百八十兩
     計款二萬七千四十七兩二錢二分六釐。

鳳山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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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巡道薪湊銀    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
  分巡道衙役     一百六十一兩二錢
  知府薪湊銀     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
  知府衙役      二十四兩八錢
  府經歷民壯     四十九兩六錢
  府儒學齋夫     十二兩四錢
  本縣知縣俸薪    五十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縣丞俸銀      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八十二兩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下淡水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二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飲費       六兩
  擅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七十八兩五錢二釐
  囚犯口糧      二十兩
     計款一千九百二十兩七錢五分一釐。

諸羅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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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萬四千四百二十八兩八錢(供穀四萬八千九十六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一千二十九兩八錢三分九釐
  番餉  二百十八兩三錢二分
  陸餉  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水餉  七百八十兩七釐
  官莊  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一釐
     計款三萬六千六百八兩六錢七釐。

諸羅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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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知薪湊銀     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
  同知衙役      七十四兩四錢
  知府衙役      一百九十三兩四錢
  府經歷俸銀     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
  府經歷衙役     六兩二錢
  府儒學門斗     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    一百二十四兩
  本縣知縣俸薪    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釐
  縣丞俸銀      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六十二兩
  佳里興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斗六門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飲費       六兩
  壇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釐
  囚犯口糧      二十兩
     計款二千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一分六釐。

彭化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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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款數
  正供  八千八百二十六兩九錢(供穀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
  番餉  四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
  陸餉  四百四十八兩
  水餉  二百六兩三錢四分三釐
  官莊  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計款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六兩九錢九分三釐。

彰化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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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知縣俸薪    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釐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五十二兩
  鹿子港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貓霧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飲費       六兩
  壇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釐
  囚犯口糧      二十兩
  協濟淡水廳費    二百零三兩二分
     計款一千五百七十七兩八錢三分七釐。

淡水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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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千八十二兩一錢(供穀三千六百零七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釐
  番餉  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四分
  陸餉  十六兩八錢
  水餉  十一兩七錢六分
     計款一千五百三十四兩七錢七分三釐。

淡水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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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知俸薪      八十兩
  同知衙役      二百零四兩六錢
  鋪司兵       二百十二兩四分
  竹塹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七十兩六分
  八里坌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七十兩六分
     計款九百零二兩八錢八分。

澎湖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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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地種折銀)
  丁銀  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水餉  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
     計款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

澎湖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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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判俸銀      六十兩
  通判衙役      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祀典費       十八兩
     計款二百五十七兩八錢。

噶瑪蘭廳歲入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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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丁 五千五百四十三兩四錢(徵穀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餘,每石折銀六錢)
  耗羨 五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徵穀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餘,每石折銀六錢)
  餘租 一千一百八兩六錢八分(徵穀一千八百四十七石八斗)
  鹽課盈利 一千四百七十一兩(年引七千石,每石售銀三錢三分,計二千三百十一兩,除繳引價八百四十兩,實盈此數)
     計款八千六百七十七兩四錢二分。

噶瑪蘭廳歲出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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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判俸銀      六十兩
  又養廉       五百兩
  廳衙役       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鋪司兵       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八分
  頭圍縣丞俸銀    四十兩
  又養廉       四十兩
  又衙役       三十七兩二錢
  又民壯       四十九兩六錢
  羅東巡檢俸銀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養廉       四十兩
  又衙役       五兩八錢四分
  又弓兵民壯     六十四兩二錢二分
  祀典費       二十兩
     計款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

臺灣文官養廉表(乾隆八年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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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視兩察院 二千四百兩(臺、鳳、諸、彰各解四百兩,府徵鹽價八百兩)
  分巡臺灣道 一千六百兩(臺、鳳各解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灣府 一千六百兩(臺、彰各解二百兩,鳳山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防廳 五百兩(鳳山解二百兩,諸羅三百兩)
  淡防廳 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一百九十八兩一錢八釐,彰化解三百零一兩八錢九分一釐)
  澎糧廳 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釐,臺灣解四百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
  臺灣縣 一千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鳳山縣 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諸羅縣 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彰化縣 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府經歷 四十兩(臺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臺灣縣縣丞 四十兩
  臺灣縣典史 四十兩(以上與經歷同)
  鳳山縣縣丞 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鳳山縣典史 四十兩
  下淡水巡檢 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諸羅縣縣丞 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諸羅縣典史 四十兩
  佳里興巡檢 四十兩
  斗六門巡檢 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彰化縣縣丞 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彰化縣典史 四十兩
  鹿子港巡檢 四十兩
  貓霧巡檢 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淡水竹塹巡檢 四十兩(諸羅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淡水八里坌巡檢 四十兩(同上)
     右巡視御史二、道一、府一、廳三、縣四、經歷一、縣丞四、典史四、巡檢七,計款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兩。

臺灣武官養廉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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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兵       一千五百兩
  副將       八百兩
  參將       五百兩
  游擊       四百兩
  都司       二百六十兩
  守備       二百六十兩
  千總       一百二十兩
  把總       九十兩
  外委       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一萬九千兩。

臺灣武官俸薪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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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兵俸銀      六十七兩
  又薪湊銀      一百四十四兩
  副將俸銀      五十三兩
  又薪湊銀      一百四十四兩
  參將俸銀      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      一百二十兩
  游擊俸銀      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      一百二十兩
  都司俸銀      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      七十二兩
  守備俸銀      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      七十二兩
  千總俸銀      十四兩
  又薪湊銀      三十三兩
  把總俸銀      十二兩
  又薪湊銀      二十三兩  
  外委俸銀      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六萬六千零十兩;而外委在戰兵之內,不給薪湊銀,月給白米三斗。

臺灣兵餉支給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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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標三營兵二千七百七十名  共銀五千五百四十兩
  城守營兵一千名       共銀二千兩
  南路營兵一千五百名     共銀三千兩
  北路三營兵二千四百名    共銀四千八百兩
  淡水營兵五百名       共銀一千兩
  安平水師三營兵二千五百名  共銀五千兩
  澎湖水師二營兵二千名    共銀四千兩
     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共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兩。此外每兵一月給米三斗,由各縣徵收正供碾放。又兵丁恤賞之款,例由官莊租息支給。

噶瑪蘭營兵餉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此款定由噶瑪蘭廳入款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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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司一員俸廉      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四釐
  守備一員俸廉      三百三十八兩七錢五厘六毫
  千總二員俸廉      三百八十四兩(每員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二員俸廉      三百兩(每員一百五十兩)
  外委四員俸廉      七十二兩(每員十八兩)
  戰兵四百六十二名餉銀 八千三百十六兩(每名十八兩)
  守兵二百四十名餉銀 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十二兩)
  加餉 三千三百五十兩四錢(每兵年加四兩八錢,除外委外共六百九十八名)
  月米折銀 三千八十六兩六錢四分(每兵月給米三斗,共七百零二名,年須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斗,每石折銀一兩二錢)
  眷穀折銀 一千十兩八錢八分(每兵年給穀二石四斗,共七百零二名,須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每石折銀六錢)
  盤費賞恤等 一千兩
     計款二萬一百九十五兩九錢九分。

臺灣勇營月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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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制 勇營餉額錢 練營餉額錢 屯兵營餉額錢
管帶官 五〇、〇 五〇、〇 五〇、〇
幫帶官 五〇、〇 五〇、〇  
文案 三〇、〇 三〇、〇 二〇、〇
冊籍 二四、〇 二四、〇 二〇、〇
帳房 二四、〇 二四、〇 一二、〇
營伍幫帶 一二、〇 一二、〇 三〇、〇
哨官 九、〇 九、〇 一八、〇
哨長 六、〇 六、〇  
書識 四、五 四、五 八、〇
親兵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親兵 四、五 四、五 六、五
護勇 四、五 四、五 六、五
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正勇 四、二 三、六 六、〇
伏勇 三、三 三、三 四、〇
長夫 三、〇 三、〇  

建省以後歲入總表(光緒十四年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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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目       兩數
  地丁實徵 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光緒十四年清賦之額)
  補水秤餘 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隨糧徵收)
  抄封叛產 五萬六千五百兩(照舊)
  官莊租息 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照舊)
  隆恩租息 三千七百五十兩(歲收租穀三千七百五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城租   八千兩(歲收租穀八千石,每石折銀一兩)
  學租
  陸餉   一萬兩(照舊)
  水餉   一千兩(照舊)
  鹽課   十三萬兩(十五年實收之額)
  腦磺盈利 四十萬兩
  商務局  四十萬兩(火船鐵路等款)
  電報局  六萬兩
  郵政局  三萬兩
  煤務局  四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伐木局  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金沙局  二萬兩(十八年商辦認繳之額)
  茶釐局  十四萬四千兩(十六年商辦認繳之額二十萬圓,折兩如是)
  海關稅鈔 九十九萬一百四十六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船鈔   五千九百二十三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阿片釐金 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兩(十七年收入之額)
  百貨釐金 七萬五千兩(此款未實)
  文口規費 五千兩(十四年歸縣徵收)
  武口規費 二千五百兩
  福建協餉 四十四萬兩(十七年停止)
     計款四百四十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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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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