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人民政府訓令 廢除「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
| ← | 蘇聯法院的審判工作 | 華北人民政府訓令 廢除「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5月10日于濟南特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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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濟南特别市市政府秘書處編、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十日出版的《行政導報》第三期第19頁(位於「轉載」部分)錄入。根據同年4月24日濟南特別市市政府祕書處所作的《通知》(總秘編字第二號,刊登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出版的《行政導報》第二期末尾的第90頁和第三期第34頁)中的第一點,「『行政導報』……茲爲及時傳達政令,介紹經驗,指導工作,加强行政工作的領導與硏究……除市政府所頒佈之佈吿、法令、條例、指示、章則、工作總結、工作報吿等陸續發表外幷將有關目前工作之重要文獻,摘要轉載;至希各局、處、院、會及各區政府踴躍供給稿件」。根據行政導報編輯委員會所作、刊登於《行政導報》第二期、第三期末尾的《徵稿啓事》,第一點,「本刊除披露本府各項重要决定、佈吿、法令、章則及工作報吿等外,並及時介紹工作經驗,總結及調查統計材料等」;第二點,「本刊由行政導報編輯委員會領導,所有稿件均須經編委會審查後始得發表」;第三點,「各種稿件須經各部門負責同志審閲,簽名蓋章,以示愼重」;第六點,「本刊對來稿有修改權」。對比其它報道的版本,此版本和同年4月8日「新華社北平八日電」的版本文字上基本相同,僅在個別格式、標點、文字、字形選用等上有細微不同,可以推斷此版本應該轉載自新華社或和其有相同來源。 |
華北人民政府四月一日發出法行字第八號訓令,决定廢除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訓令內稱:茲决定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訓令指出:國民黨的法律是爲了保護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與鎭壓廣大人民的反抗,是國民黨反動派套在廣大勞動人民頸上的枷鎖。因此,要澈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把這個枷鎖澈底打碎。訓令指出:人民所要的法律,是爲了保護人民大衆的統治與鎭壓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反抗。這與國民黨的反動法律本質上不同。訓令稱:「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區人民相當長期的統治經驗,有的已經硏究好,寫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發佈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命令、决議等規定裏;有的正在創造。各級司法機關辦案,有綱領、條例、命令、决議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辦理。應該肯定,人民法律的內容,比任何舊時代統治者的法律,要文明與豐富,只需加以整理,卽可臻於完備。」訓令號召:「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司法工作者,要以蔑視與批判的態度對待國民黨六法全書及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全副精神來學習馬克斯列寧主義的國家觀、法律觀,學習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决議,來搜集與硏究人民自己的統治經驗,製作出新的較完備的法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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