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六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 (民國64年臺灣省政府函)
外观
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六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1小時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75年 1975年3月27日于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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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函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64) 3 27 府人丙字第三〇八二一號
省屬各級機關學校
受文者:各省營事業機構
各縣市政府
主旨:爲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本(六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一小時,所有機關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界、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辦理。請照辦並轉知照辦。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六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六四)人政叁字第六二二五號函,主旨如右,並說明:「一、奉 總統六十四年三月二十日(64)臺統㈠義字第一二五六號令核准辦理。二、實施『日光節約時間』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曁各級學校,如確因情况特殊得視實際需要,由主辦機關核准調整作息時間。」
二、除照辦外,省屬各級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本省各級學校如有需要,由教育廳酌情調整作息時間。
主 席 謝東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