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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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8年5月12日(現行條文)
2009年5月12日
2009年6月3日
公布於民國98年6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7391號令
有效期:民國99年(2010年)1月1日至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制定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73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66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西藥、管制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計畫及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及備查。
  三、應實施人體試驗之藥物,其人體試驗之審查與監督。
  四、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進口檢(查)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
  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
  六、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
  七、管制藥品之稽核、通報、預警、濫用防制及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製造、輸出入及銷售。
  八、國民營養之標準擬定、監測、膳食調查、營養增進。
  九、食品藥物化粧品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推動。
  十、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事務之境外管理作業。
  十二、藥師業務之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西藥藥事業務及食品藥物化粧品有關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局長、副局長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

第六條 (分局之設置)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七條 (食品藥物化粧品審查委員會之設置)

  本局為有效審查相關產品之安全及功效,並提供專業諮詢,應設食品藥物化粧品審查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設置要點,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前,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隨業務移撥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局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九條 (經費之調整支應)

  本局成立時,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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