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綱領
外观
| 訓政綱領 制定机关:中國國民黨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0月3日 (在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72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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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實施總理三民主義,依照建國大綱之訓政時期,訓練國民使用政權,至憲政開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如左之綱領:
第一條 中華民國於訓政時期開始,由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條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
第三條 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行使,以立憲政之基礎。
第四條 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
第五條 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之。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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