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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安、李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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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安、李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7日于广东省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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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7民初5527号

原告:许某安,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某龙,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许某安诉被告李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许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弟弟是朋友关系,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被告于2019年1月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于同年6月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三个月内还款,但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龙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某安偿还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李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晓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邓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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