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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院奏採用最良君主立憲主義並先草擬憲法內重大信條懇請宣誓 太廟布告臣民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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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院奏採用最良君主立憲主義並先草擬憲法內重大信條懇請宣誓   太廟布告臣民摺
資政院
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
1911年11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宣統3年9月14日《內閣官報》第73號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資政院奏採用最良君主立憲主義並先草擬憲法內重大信條懇請宣誓   太廟布告臣民摺(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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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為採用最良君主立憲主義,並先草擬憲法內重大信條,懇請宣誓   太廟,布告臣民,以固邦本,而維皇室,恭摺仰祈  聖鑒事。
  竊維禍亂紛乘,蔓延於川粵湖贛秦晉粵漢各省,是大局已幾於瓦解,又與前數日情勢不同,而急切挽救之方,約千萬語爲一言,仍不外視憲法良否以爲關鍵。頃者  特詔與民更始,並於統制,臣張紹曾等所陳各節,均已仰蒙  採納,而天下亦曉然於  朝廷意旨之所在,固將採用最良君主立憲主義,以饜薄海望治之心。茲復  沛布綸音,憲法交由臣院起草,欽感莫名。臣院肩茲重任,敢殫竭愚,誠仰副  聖意。
  伏查東西各國君主立憲,要皆以英國爲母,此次起草,自應採用英國君主立憲主義,而以成文法現定之。雖茲事體大,誠非日夕所可完成,而臆測  朝廷者,或且竊竊憂疑,以爲左右臣工或有熒惑  聖聰痛定之日。翻然反汗法國拿破崙第三世往事,至爲寒心。如將重大信條先行頒示天下,則天下軍民皆欣欣喜色,相告曰吾  君果順臣民之請,廓然大公,掬誠相見,風聲騰布,固已勝於百萬之師。
  茲謹先擬具憲法內重大信條十九條,凡屬立憲國憲法共同之規定,則暫從闕略,俟全部起草時,再行擬具,迭經會議,意見相同,謹繕清單,恭呈  御覽,懇請  宸衷獨斷,毅然  俯允,宣誓   太廟,布吿臣民,以固邦水,而維皇室。在臣院非敢故爲此危言悚論,實以事機緊迫,稍縱即逝,倘  朝廷不即宣布,恐  德意猶不能下,究而禍變尚未可勝言。臣院內激忠忱,外觀時變,不得不痛切質陳於  聖主之前,無任惶恐待  命之至。
  再憲法為萬世不磨之大典,君民共守,關係至鉅。臣院受  命起草,兢兢致慎,不敢不廣徵全國軍民意見,以期精審。除業由臣院電吿各省諮議局參與意見外,擬就現時重要事項,請並准軍人暫行參與意見,以安衆心。合併陳明,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奉  上諭:資政院奏「採用君主立憲主義並先擬具重大信條十九條繕單呈覽懇請宣誓   太廟布告臣民以固邦本而維皇室」一摺,朕詳加披覽,均屬扼要。著即照准,一面擇期宣誓   太廟,將重要信條立即頒布,刋刻謄黃,宣示天下,將來該院草擬憲法,即以此為標準。欽此。
  謹將君主立憲重大信條繕具清單,恭呈  御覽。

君主立憲重大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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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  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  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  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  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  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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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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