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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泽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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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泽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1978年10月29日于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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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云0627刑初44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赵泽东

出生

日期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胡某兰
书记员吴旭

民族

汉族

性别

身份

证号

53212819781029××××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籍贯云南省镇雄县住址镇雄县××××犯罪前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2023年1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情况指定辩护人毛明玉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江昌洋起诉书字号镇检刑诉〔2024〕10号起诉日期

2024年1月9日

指控

事实

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泽东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的拖拉机,行驶到镇雄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为183mg/100ml,提取血样送检,乙醇含量为199.05mg/100ml。另查明,赵泽东于2022年8月2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

情况

适用

程序

简易

开庭

日期

2024年1月10日

辩护

情况

被告人

意见

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

意见

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判决主文被告人赵泽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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