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宣布定亂方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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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贛省亂事文 (二) 通令宣布定亂方針文
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1913年7月21日

臨時大總統通令:

湖口、徐州等處暴徒倡亂,政府為整肅紀綱,維持國本起見,不得不以兵力戡定,迭經先後佈告。本大總統躬承國民付託之重,值此變出非常,盪平內亂,責無旁貸,耿耿此心,當為我國民所共諒,各友邦所悉知。惟恐傳聞之異詞,或以方針之未定,國民以姑息養奸所責備,外商以身命財產為隱憂,若不明白宣告,使我全國人民咸知順逆從違之所在,各外商共悉鎮亂靖暴之有方,其何以靖人心而昭大信?為此通令,條舉三端:

一、該暴徒勾煽叛兵,僭竊土地,擅行宣佈獨立,破壞民國之統一,擾害地方之治安,此等行為,實為亂黨,政府不得不依照國家法律以兵警戒。是用兵定亂,為行使約法上之統治權,民國政府當然有此責任。

二、各國商民之通商傳教,載在條約。凡有亂警地方,該地司令官均應照約實力保護,務使各外國人之身命財產,不致因亂事稍受危險。嗣後各該地方之外國人所有身命財產,如因鎮壓變亂而直接受有損失者,民國政府必完全負其責任。

三、亂黨到處勾結,如有本國人與之訂立一切契約,而影響可以及於國家或一地方者,無論用何種方法,及何種名義,民國政府絕不承認。

以上三端,自本令發布以後,應由各該地司令官通行佈告。仍著外交總長行文駐京各國公使查照,以副友邦熱誠贊助之雅懷,而示本大總統除暴安良之至意。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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