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2008年3月18日)
外观
| 通知 2008年3月18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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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重新印发。前发文件作废,请自行销毁。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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