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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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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4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14年(2025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14年(2025年)1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4年1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4年(2025年)9月9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89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42001041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第一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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