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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长中刑一初字0036号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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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颠覆国家政权罪案
(2009)长中刑一初字0036号

2009年8月28日
发布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长中刑一初字003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长沙钢厂技术助理工程师,现下岗。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派出所火把山社区火把山15栋1门101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钢厂礼堂侧一平房。1990年3月,因***宣传煽动被劳动教养两年;1998年3月,因煽动组织他人非法游行被治安拘留15天。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莫少平、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字[2008]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马纲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出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不满,为实现多党制,***的领导,改变现有社会制度,于1998年与邹佩夫、刘力平、周大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筹委会”。之后,被告人谢某一直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相关活动。为达到通过组建“中国民主党”,有组织地逐步实现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被告人谢某做了精心的理论和人员方面的准备。在理论准备方面,2005年被告人谢某撰写了《中国民主党宣言》、《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反动谬论》和《昭告海内外同胞书》,诋毁中国政府、现有社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被告人谢某还谱写了《中国民主党之歌》的歌词,并拟将该歌词内容作为“中国民主党”的纲领,撰写了《民主问题问答》作为“民主党”的宣传资料。另外,被告人谢某还以1998年“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制定的《中国民主党章程》作为蓝本,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拟作为组建“中国民主党”的章程。之后,被告人谢某将上述文章向卿昭、邹佩夫、刘建安、余志坚等人广为传播。在人员准备方面:为笼络人心,发展成员,聚合力量,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谢某经常组织我市“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非法聚会,并将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定为聚会的固定日期。此外,为加强与外省、市民运分子或“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横向联系,被告人谢某还先后前往北京、上海、辽宁、吉林、陕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贵州、四川、重庆、甘肃等省串联,与当地“民主党”成员或者民运分子聚会,分析形势,探讨民运活动空间,并适时对生活困难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资助,四处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并要他人也广为联络成员以发展、壮大该组织。

经过多年的精心准备,2008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谢某邀请原“中国民主党”甘肃成员岳天祥、王凤山(另案处理)及贵州成员陈西来长沙市,并召集本市的其他有关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泰成大厦405房聚会,秘密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并商讨相关事宜。被告人谢某率先提出召开“民主党一大” 的设想和分四步走的策略,即:第一步,先召集2-3个省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就召开“民主党一大”达成共识。第二步,组织4—8个省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形成共识。第三步,组织、召集全国至少16个省份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形成共识。第四步,在完成第三步的基础上择机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被告人谢某的提议得到了王凤山、岳天祥的积极响应,同时,也实现了被告人谢某设想的第一步。

该院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谢某撰写的、修改的《中国民主党宣言》、《中国民主党章程》等物证书证;2、岳天祥、王凤山等26人的证言;3、文书鉴定书及附件材料;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

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辩称:因写的文章没有最后定稿,除了少数人看了之外没有对外传播;虽然策划筹备建“中国民主党”,但是目的是避免开放党禁之后没有准备,主张开放党禁之后才正式建党。故其行为没有违法,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所写的文章《中国民主党宣言》等只能证明作者的思想观点,仅给几个特定的人看过,没有对外传播,不能作为其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其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和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不能证明其采取行动推翻现行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且其明确提出党禁没有开放,召开“一大”的条件还不成熟。2、被告人谢某与他人组建“中国民主党”、以“中国民主党”的身份展开活动,撰写《中国民主党宣言》等文章,与其他“中国民主党”、民运分子集会,均系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能证实被告人进行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综上,其行为依法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无罪。

经审理查明:早在1998年,被告人谢某出于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改变现有社会主义制度,与邹佩夫、刘力平、周大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筹委会”,并向政府递交成立“中国民主党”的申请书,但未被批准。此后,为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被告人谢某一直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相关活动,将建立多党制,实现“中国民主党”为执政党、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自己的追求。一方面在人员组织上,为笼络人心,发展成员,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谢某就经常组织长沙市“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非法聚会,并将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定为聚会的固定日期。此外,为加强与外省、市民运分子或“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横向联系,被告人谢某还先后前往北京、上海、辽宁、吉林、陕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贵州、四川、重庆、甘肃等省串联,与当地“民主党”成员或者民运分子聚会,分析形势,探讨民运活动空间,并不时地对生活困难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资助,四处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为促使其他省份加快“中国民主党”的发展进程,被告人谢某声称湖南在其领导下,“中国民主党”已经发展了上千人,并要其他各省加快发展成员的速度,加强联络以发展、壮大该组织,整合“中国民主党”的力量,再次掀起一个民运高潮,通过民运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在理论、舆论宣传方面,从2005年开始,被告人谢某开始撰写《中国民主党 宣言》,宣称“在中国,缺乏自由民主传统,强调的是统一和集权,一切个人和社团要服从和服务于集权专制政治的需要,人权普遍受到侵犯和剥夺,公民被奴役的现象比比皆是”,“中国要实现长治久安,民富国强,就一定要有多党制互相牵制和角逐的政党政治”。被告人谢某还撰写了《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反动谬论》和《昭告海内外同胞书》,诋毁中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谱写了《中国民主党之歌》的歌词,并拟将该歌词内容作为“中国民主党”的 纲领;撰写了《民主问题问答》作为民主党的宣传资料。另外,被告人谢某还以1998年“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制定的《中国民主 党章程》作为蓝本,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宣称“中国民主党积极推进…竞选机制”“谋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主张经济资源的私有化”,并拟作为组建“中国民主党”的章程。被告人谢某将上述自己撰写和修改的文章给卿昭、邹佩夫、刘建安、余志坚等人传阅,并准备精心修改好之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以在全国各地蛊惑人心,在舆论上攻击人民民主专政,号召民运人士加入“中国民主党”,壮大“中国民主党”,最后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008年,被告人谢某经过多年的精心准备,同时更认为奥运来临之际,国家无力对民运活动进行监管,是其借助民运活动闹事的大好时机。2008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谢某邀请“中国民主党”甘肃成员岳天祥、王凤山(另案处理)及贵州成员陈西来长沙市,并召集长沙市的其他有关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泰成大厦405房聚会,秘密策划 “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的召开及相关事宜。在长沙市的几天聚会中,被告人谢某率先提出召开“民主党一大” 的设想和分四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先召集2-3个省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就召开“民主党一大”达成共识。第二步,组织4—8个省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形成共识。第三步,组织、召集全国至少16个省份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形成共识。第四步,在完成第三步的基础上择机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造成“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成功召开的事实,借机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承认“中国民主党”的合法存在,让其组织合法化。被告人谢某的提议得到了王凤山、岳天祥的积极响应,王凤山、岳天祥到杭州等全国各地进行游说宣传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实现了被告人谢某设想的第一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肖乾明、杨国祥、鹿居邦、陈西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上旬被告人谢某召集其与甘肃来的王凤山、岳天祥一起商谈组建“中国民主党”、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等事宜。

2、证人岳天祥的证言,其证实:“2008年6月初,谢某打电话邀请我去长沙。我和谢某并不熟,他为什么邀请我去长沙。6月8日,我在去长沙的路上,曾就此事询问王凤山,王表示在我出狱(2008年1月)前,谢某就开始酝酿召开所谓‘中国民主党一大’,谢某这次邀请我去长沙,就是为了讨论‘中国民主党一大’的事情。”其与王凤山到长沙后的几天,在谢某的召集下与东北“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文江、湖南的其他几个人讨论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事宜。其还交代:“谢某说,‘中国民主党一大’主要分三步:第一步,先分别召集甘肃、陕西、贵州、湖南等5、6个省市的‘中国民主党’代表初步讨论一大的主要内容和议题;第二部,再组织联络16个左右省市的‘中国民主党’成员,分批到长沙商定具体细节,讨论拟定宣言、前后期纲领和党章等‘一大’文件;第三步,会同全国半数以上省份参与‘一大’文件讨论。全部工作完成后,挑选合适时机进行公布,即对外发布并且大量散发,让全国老百姓都知道‘中国民主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取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新成立的中国民主党构架下要设各个部,对应政府的各个机构部门,造成‘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成功召开的事实,借机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承认‘中国民主党’的合法存在,让组织合法化,达到冲破党禁的目的。为冲破党禁要做好三到五拨人被抓去坐牢的准备,只要‘中国民主党’能够成立,既可以‘民主党’的名义向台湾和境外华侨及国内企业家寻求资助,为被捕人员家属每月提供经济援助。”

3、证人王凤山的证言,其证实2008年5月下旬,谢某邀请其与岳天祥到长沙商讨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事宜。6月8日至6月12日,其与岳天祥在谢某的组织下,与其他人对此进行讨论。其证实:“谢某开始为主发言,称叫我们到长沙的目的就是商量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的事宜,‘中国民主党一大’问题酝酿已久,应该有所行为。计划由我和岳天祥作为‘民主党一大’的甘肃发起人,征求我们的意见。…谢某称,已经与国际上的一些民运组织取得联系,已经争取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支持。”“谢某称,‘中国民主党一大’筹备工作计划分四个阶段进行,今天算是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要求8-10个省的党员参加,将确立民主党的《党章》、制度、治国方略等。第三次筹备工作会议将组织20来个省份的党员参加,基本上通过《章程》《纲领》《宣言》等文字材料。第四次筹备工作会议,即‘一大’会议正式召开。”

4、证人王文江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其与谢某到火车站接岳天祥和王凤山,并一起交谈探讨各种时事的事实。

5、证人王荣清的证言,其证实2004年1月,谢某来到杭州就对其说,要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民主党”成立大会。2008年6月13日,王凤山、岳天祥来杭州,他们是先去了湖南长沙谢某那里,然后来杭州的。王凤山说起湖南谢某要搞“民主党一大”,说他来杭州是和谢某协调好才来的,希望浙江能支持召开“民主党一大”。王凤山给我的感觉就是谢某已经在积极运作开“民主党一大”的事,而王凤山帮谢某进行全国联络、游说。

6、证人黎小龙的证言,其证实在2004年夏天谢某来到南宁与其见面,谢某说他打算到浙江、陕西、云南等省市,想结识一下各地比较知名的民运人士,要整合“中国民主党”的力量,再次掀起一个民运高潮,还批评了理性、非暴力的观点,提出了所谓合法暴力的观点。

7、证人李志友、杨海、刘世遵、廖双元、王泽臣、韩立法、李国涛、卿昭、刘石立、樊立新、胡敏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某长期串联全国各省的一些民运人士,为发展“民主党”成员而资助他人,四处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

8、书证物证及扣押物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住所扣押了《民主问题问答》、《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反动谬论》、《昭告海内外同胞书》、《中国民主党之歌》、《中国民主党宣言》等文章及资料。

9、鉴定文书,经公安机关对从谢某处收缴的《民主问题问答》、《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反动谬论》、《宣言》、《党歌》等文章的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从谢某家中搜查提取的手写材料上蓝色字迹都是谢某所写。

10、证明文件,湖南省公安厅出具的函证实“中国民主党”被公安部认定为敌对组织。

1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其对与其他民运分子串联组建“中国民主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策划召开“一大”会议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还供述:“我邀他们的目的,就是见面沟通、商讨组建‘中国民主党’及召开‘民主党’一大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也就是我所设想的第一步,第一步的目的达到了。”“我从事‘中国民主党’的活动,就是想改变现行体制,在中国实现多党竞争、宪政民主。”当问及搞民主十问的目的时,其回答:“我是想搞出来后,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民主朋友和知识分子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在互联网上公布作为‘民主党’的宣传资料向老百姓进行宣传。”

“我的设想就是先致力于在中国成立‘中国民主党’,促进中国实行多党制,结束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在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下,‘中国民主党’通过竞争走上执政党的地位。….我认为现在我国没有开放党禁,有些准备工作只能秘密进行的。”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改变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为目的,长期从事非法组建政党的活动,串联、鼓动其他人员攻击、诋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辩称:“因写的文章没有最后定稿,除了少数人看了之外没有对外传播;虽然策划筹备建‘中国民主党’,但是目的是避免开放党禁之后没有准备,主张开放党禁之后才正式建党。故其行为没有违法,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谢某写文章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号召民运分子加入“中国民主党”,并欲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以在全国各地蛊惑人心,在舆论上达到壮大“中国民主党”的目的,该行为系其颠覆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策划组建“中国民主党”、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的真正目的系发展和壮大“中国民主党”,造成“中国民主党”已存在的既成事实,以此向政府施压,迫使政府承认“中国民主党”的合法存在,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故其“没有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所写的文章《中国民主党 宣言》等只能证明作者的思想观点,仅给几个特定的人看过,没有对外传播,不能作为其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其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和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不能证明其采取行动推翻现行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且其明确提出党禁没有开放,召开‘一大’的条件还不成熟。谢某与他人组建‘中国民主党’、以‘中国民主党’的身份展开活动,撰写《中国民主党 宣言》等文章,与其他‘中国民主党’、民运分子集会,均系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能证实被告人进行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综上,其行为依法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无罪。”经查,被告人谢某写的文章虽然只给少数人阅读过,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修改好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对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进行攻击,扩大“中国民主党”的影响,是其颠覆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表现。虽然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且宪法的序言和第一、二条明确地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破坏、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均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是犯罪行为。被告人谢某主观上具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组建“中国民主党”、非法集会、写文章准备传播制造舆论等一系列的紧密相连的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完全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故其“行为依法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杨 赛 宇

审 判 员:梁 锋

代理审判员:龙 显 雄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钟 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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