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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雅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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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雅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4日于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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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2民初6563号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西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雅男,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雅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西煜,被告雷雅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682.61元、利息、滞纳费4921.43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64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雅男辩称,对欠款本金认可,有还款意愿,希望减免利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要素如下:

合约编号

2019年消借第03040×××××号签订时间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审判员郭瑞
法官助理王玺
书记员史跃静

贷款金额

150000元

贷款期限

自实际放款日(2019年3月14日)起60个月利率和费用贷款执行年化利率17.04%原告有权收取消费金融贷款相关授信管理和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费。被告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贷款余额按照日息30元计收滞纳费。

还款方式

月结还款、等额本息

违约责任

被告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被告需偿还原告剩余贷款和相应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逾期时间

2022年10月1日

剩余本金

截止2023年2月13日为54682.61元,逾期后偿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577.88元。

实现债权费用

律师费164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总计年利率24%向被告主张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

基于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雷雅男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雷雅男未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到期,要求被告雷雅男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通过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1640元系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约中约定由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利率过高,与律师费1640元合计超过了下欠本金的24%,现原告自愿主张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雅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682.61元并支付以5468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扣除已偿还的257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由被告雷雅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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