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電知本年夏令時間仍照成例鐘點撥早一小時 (民國38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行政院電知本年夏令時間仍照成例鐘點撥早一小時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49年
1949年4月28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卅八年夏字號第廿三期
公告民國38年夏令時間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臺灣省政府代電

叁捌卯儉府績甲字第二四二一四號
中華民國卅八年四月廿八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行政院代電爲夏令時間仍照成例鐘點撥早一小時自五月一日零時起實行電希遵照並轉飭遵照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查夏令時間,業經叁捌卯梗府績甲字第二二八八三號代電通飭遵照在案(見夏字第十九期公報第二九六頁)。兹奉行政院京機一四五號代電內開:「奉總統訓令:為本年夏令時間規定仍照往年成例辦理,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之時刻撥快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夏令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等因,特電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臺灣省政府卅八卯(儉)府績甲


相關文件[编辑]

原始文件[编辑]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