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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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飛安字第10102030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職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各組、室)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事故調查組。

二、飛航安全組。

三、調查實驗室。

四、秘書室。

第 4 條(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飛航事故調查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更新。

四、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航空器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5 條(飛航安全組)

飛航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二、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

三、飛航安全之趨勢分析。

四、本會飛航安全資訊系統之建立、維持及發展。

五、本會對外宣導事項之策劃及進行。

六、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事項之參與。

七、國、內外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事項。

第 6 條(調查實驗室)

調查實驗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器飛航事故現場測量、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二、飛航資訊整合及動畫製作。

三、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事項之推動及管理。

四、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辦理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分析。

五、其他有關調查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第 7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調查法令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8 條(人事管理員)

人事管理員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9 條(會計員)

會計員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分層負責)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