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宁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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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宁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2020年11月16日
发布机关: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系甘肃省环县**乡**村**队**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寓**栋**室,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成都市高新区**道**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系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三河口乡三河**村**组**号,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号**单元**号,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已辞职)。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系四川省资阳市(现改为内江市)安岳县乾龙乡真南村6组26号附1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江**小区**栋**单元**号,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系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金星佳苑1-7-5,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金星佳苑153号门市经营烧烤店。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系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号,在重庆市**区**街道理发店务工。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宁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罗某某(已起诉)招募李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胡某某(已起诉)及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卿某某、罗某某、宁某某,以成都高新区天益北巷38号理想中心3栋708室为窝点,开发一款名为“扑克联盟”的网络赌博APP,并不断更新维护。罗清将该网络赌博APP向外推广给重庆市大足区的罗才帆(已到案)、陈建格(已起诉),在该APP内组建网络赌博窝点“恒大联盟”,并提供网络维护、运营、支持等工作。罗某某、陈某某招聘陈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已起诉)、谭某某(已起诉)及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以发展代理的形式向外推广该赌博APP,发展赌客进入“恒大联盟”中进行赌博活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32000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112000元;被告人宁某某非法获利108500元;被告人黎某某非法获利88000元;被告人卿某某非法获利85000元;被告人代某某非法获利2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9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2.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宁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罗清、陈建格、李亘、刘卫东、胡晋川、陈建龙、罗港、谭贵川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德公物鉴字【2020】188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远程勘查录像、录屏、手机信息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卿某某、罗某某、宁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宁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海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宁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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