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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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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民國91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立法院內規
2002年1月15日
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民國96年)
  1.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立法院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第1、2、6、7、10條條文
  3.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抽籤,應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四項所定黨團應提出名單及實際席次之限期日後二日內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代抽,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第四條

人事處應於抽籤日前一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各黨於團於各委員會待抽籤補足之席次及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以書面通知各黨團。

第五條

人事處應備置籤櫃及籤物供抽籤之用。

第六條

抽籤前,人事處應宣告各黨團於各委員會之實際席次及待抽籤補足之席次。

第七條

抽籤事項及順序如左:
一、決定黨團之抽籤順序。
二、決定委員會之抽籤順序。
三、決定委員所參加之委員會。

第八條

經抽籤決定前條各款事項後,人事處應即宣告並登記。

第九條

同黨團所屬委員於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以書面送人事處。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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