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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 (齊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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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典
制定机关:英格蘭議會
有效期:1689年2月13日至今
譯者:齐雨和
本作品收錄於《各国宪法

紀元千六百八十九年維廉第三及美利女王卽位第一年僧侶貴庶所呈請

第一條
  第一、不經議會之承諾。而廢弛國法。又施行之等僞作之帝權。皆爲違法。
  第二、暫停國法等之帝權。如近來施行者。為違法。
  第三、近來創置之宗旨。僧侶全權之裁判所。並類似之者。皆違法而有害。
  第四、除議會所承諾外。稱帝王之特權。妄收領稅租。為違法。
  渥林基王以維廉殿下及妃美利殿下爲英國、法蘭西、愛蘭等之帝后。自餘英屬之國悉屬之。帝位于兩殿下在世中。兩殿下維持之。若有早世者則存者維持之。運動帝權。施行政事。專屬渥林基王。但兩皇在世中應以兩皇之名布政令。於是兩陛下如貴族人民等所評定。受英國法蘭西愛蘭之王位且踐之。凡近來為以國王特命而暫廢國法憲章之不法帝權。自今以往不得更有。於今上陛下在世中將來所定憲章。特別揭載之條件。不在此限。
  第五、一切人民。有訴願于帝王之權利。故以其直訴于王而而拘繫之。為違法。   第六不經議會承諾。而于太平時徵置常備兵。亦為違國法。
  第七、凡爲布羅迭士坦得敎徒之臣民。各有以與身分相應之兵器自爲護衛之權。當為法律所許。
  第八、僅關于議會之事項。于刑法裁判所處斷且多專橫違法之手續。
  第九、近來偏頗無恥之人與于陪審官之列。就中當糺間叛逆罪時。以無領地者為陪審官。亦戾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