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权利法案 (齊雨和)
外观
第一條
第一、不經議會之承諾。而廢弛國法。又施行之等僞作之帝權。皆爲違法。
第二、暫停國法等之帝權。如近來施行者。為違法。
第三、近來創置之宗旨。僧侶全權之裁判所。並類似之者。皆違法而有害。
第四、除議會所承諾外。稱帝王之特權。妄收領稅租。為違法。
渥林基王以維廉殿下及妃美利殿下爲英國、法蘭西、愛蘭等之帝后。自餘英屬之國悉屬之。帝位于兩殿下在世中。兩殿下維持之。若有早世者則存者維持之。運動帝權。施行政事。專屬渥林基王。但兩皇在世中應以兩皇之名布政令。於是兩陛下如貴族人民等所評定。受英國法蘭西愛蘭之王位且踐之。凡近來為以國王特命而暫廢國法憲章之不法帝權。自今以往不得更有。於今上陛下在世中將來所定憲章。特別揭載之條件。不在此限。
第五、一切人民。有訴願于帝王之權利。故以其直訴于王而而拘繫之。為違法。
第六不經議會承諾。而于太平時徵置常備兵。亦為違國法。
第七、凡爲布羅迭士坦得敎徒之臣民。各有以與身分相應之兵器自爲護衛之權。當為法律所許。
第八、僅關于議會之事項。于刑法裁判所處斷且多專橫違法之手續。
第九、近來偏頗無恥之人與于陪審官之列。就中當糺間叛逆罪時。以無領地者為陪審官。亦戾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