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外观
| 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 第1号修改单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6号)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
关于批准发布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见附件)。
国家标准委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编辑]
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 在表2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调整后表2形式如下:
| 登记管理部门 | 代码标识 |
| 机构编制 | 1 |
| 外交 | 2 |
| 司法行政 | 3 |
| 文化 | 4 |
| 民政 | 5 |
| 旅游 | 6 |
| 宗教 | 7 |
| 工会 | 8 |
| 工商 | 9 |
|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 A |
| 农业 | N |
| 其他 | Y |
二、 在表3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的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调整后表3 形式如下:
| 登记管理部门 | 机构类别 | 代码标识 |
| 机构编制 | 机关 | 1 |
| 事业单位 | 2 | |
| 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 3 | |
| 其他 | 9 | |
| 外交 |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 1 |
| 其他 | 9 | |
| 司法行政 | 律师执业机构 | 1 |
| 公证处 | 2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3 | |
| 司法鉴定机构 | 4 | |
| 仲裁委员会 | 5 | |
| 其他 | 9 | |
| 文化 | 外国在华文化中心 | 1 |
| 其他 | 9 | |
| 民政 | 社会团体 | 1 |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 | |
| 基金会 | 3 | |
| 其他 | 9 | |
| 旅游 |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 1 |
| 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 | 2 | |
| 其他 | 9 | |
| 宗教 | 宗教活动场所 | 1 |
| 宗教院校 | 2 | |
| 其他 | 9 | |
| 工会 | 基层工会 | 1 |
| 其他 | 9 | |
| 工商 | 企业 | 1 |
| 个体工商户 | 2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3 | |
|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 军队事业单位 | 1 |
| 其他 | 9 | |
| 农业 |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 1 |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2 | |
| 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 3 | |
| 其他 | 9 | |
| 其他 | 1 |
三、 修改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增加许用术语:“统一代码unified identifier”。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註 1]:
- 根据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此期间,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79年7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自此日起至1989年4月1日间,标准中的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88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
-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而言,根据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0年《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汉语拼音字母“GB”加上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年份号为标准代号格式的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有直观依据时,亦可佐证该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
- 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
- 1990年7月23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