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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201-88 邮电日戳用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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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1992年被YD/T 575—92废止。
邮电日戳用铅字
GB 9201—88
工业、交通\邮政
制定机关:邮电部
1988年3月28日
1992年
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8-03-28批准198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201—88

邮电日戳用铅字

Lead characters for post and telegraph date stamp



本标准适用于与国家标准 GB 9200《邮电日戳》配套使用的铅字。

1 规格尺寸

1.1邮电日戳用铅字外型及尺寸见图 1 及表 1 。

1.2邮电日戳用铅字采用三号阿拉伯数字字模。

图 1
表 1

mm

部件名称 铅字全高 H 铅字脚高 h1 铅字身高 h2 铅字身长 l 铅字身宽 B 铅字脚长 L
尺寸 12.5 2.00 10.5 5.85 3.55 9.85
公差 +0.04 +0.02 +0.02 ±0.04 ±0.04 ±0.04

2 邮电日戳用铅字种类

铅字种类见表 2 。

表 2
种类 名称 单位 数量·只
年份铅字
2
月份铅字
12
日期铅字
31
时间铅字
24

3 技术要求

3.1邮电日戳用铅字的原材料为铅合金,其合金配比及温度要求见附录。

3.2铅字表面、字面粗糙度为Ra6.3μm。

3.3铅字内部无蜂窝、孔洞。

3.4铅字硬度为布氏(HB)12。

3.5铅字应无锐边、毛刺。

3.6铅字的使用寿命不低于十万次,其试验方法按照 GB 9200《邮电日戳》的寿命试验方法进行,在此期间字迹应清晰、完整。

4 检验规则

4.1铅字各部尺寸用千分尺测量,应符合表 1 中的尺寸规定。

4.2铅字装入日戳后,用油墨盘上墨,按正常盖戳手法盖印,字印应完整、清晰、秀丽。

4.3铅字表面及字面粗糙度用对比样块检验,应符合 3.2 要求。

4.4铅字硬度用硬度计检验,应符合 3.4 要求。

4.5铅字使用寿命用抽样方法进行检验,每批检验一次,使用寿命应符合 3.6 要求;其试验方法应按 GB 9200《邮电日戳》中 5.4 条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法应符合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4.6铅字内部金相组织用剖析法检验,每炉检查不少于 4 次,应符合 3.3 要求。

5 包装、标志

5.1年份铅字每套 2 只分别包装,每种年份铅字每 100 只依次排列用牛皮纸包紧,再用 80g 牛皮纸袋包装。

5.2月份、日期、时间铅字每套分别依次排列用牛皮纸包紧,再用 80g 牛皮纸袋包装。

5.3牛皮纸口袋上须印有产品标记,注明产品规格、种类、名称、单位、数量及检验合格标记;三面用缝纫机骑线,袋口用订书机封口。

5.4邮电日戳用铅字发运时,凡超过 200 套时用木箱发运;200 套以内用二层 80g 牛皮纸包装发运。

附 录 A

邮电日戳用铅字的铅合金配比及温度要求
(参考件)
A1铅合金的配比为:铅含量 80%~82%;锑含量 15%;锡含量 3%~5%;其他为杂质。此配比是目前生产邮电日戳用铅字的配方,是保证其使用寿命十万次、硬度布氏(HB)12 的最佳方案。

A2铸字时铅合金溶液温度保持在 320~330℃之间,在生产设备中设有恒温控制装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沈阳市邮电印刷厂负责起草。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註 1]

  • 根据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此期间,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79年7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自此日起至1989年4月1日间,标准中的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88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
    •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而言,根据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0年《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汉语拼音字母“GB”加上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年份号为标准代号格式的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有直观依据时,亦可佐证该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
  • 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
    • 1990年7月23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1. 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的具有强制性的标准,可能仍然具有著作权;中文维基文库当前对此类情况按照不收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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