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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对“错误通知”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明确,以使这一规定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二十一、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十二、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此外,一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这些意见,有的涉及具体操作问题,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有的涉及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予以解决;有的涉及执法问题,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加强执法予以落实;有的问题在编纂工作中作了反复研究,存在不同意见,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有些代表提出,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施民法典是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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