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