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運司餘銀三萬兩鈔關船料三萬八百餘兩鹽院贓贖
一萬八千六百餘兩河道二千三百兩司府州縣贓贖二
萬五千餘兩積貯勸借買穀十五萬石截漕三萬石以賑
之○禮部郎中戚元佐上宗藩議
〈䟽言諸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蚤爲區處府來更有難處者昔 高皇帝衆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爲〉
〈國家舜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垂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迹府寮無內補之階比又一時也嗣〉
〈是而後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餠而膳四十而未婚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于通衢弱者寢入〉
〈于與皁此又一時也夫國初親王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今二百餘年宗支玉牒者見存二萬八千〉
〈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卽盡歲供之輪猶不能給其乎況乎十年之後所增寧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議者謂〉
〈祖制不敢擅更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設罰茶鹽等用亦復相等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
〈減爲萬石萬石不能給而于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已減于前矣其在今日事〉
〈勞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故僣擬五事上請一最封爵二議繼嗣三別踈屬四議冒費五議擅婚查得嘉靖中議〉
〈者請行限子之法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郡王嫡長子例〉
〈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眞二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封釻輔奉國中〉
〈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如有生子數多不盡封者宜量給資親王之子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
〈郡王之子年至二十賜之冠補紓銀四百兩將軍中尉之子有志人學賜之衣巾給銀二百兩如是則可無失〉
〈所之虞矣繼嗣之議惟親王無嗣得以親弟親姪繼嗣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香火不恨亦已矣不得使親〉
〈姪弟封其爵疏屬之議臣觀西唐之制親盡則祧而子早屬乃得祿及袒免以下不寫置乎今奉國而下自親〉
〈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不必再封止將所生弟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爲貲本至五世而上冒〉
〈費之議責得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憲棄人旣許其各從生埠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閒或有午長廢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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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貪無業考 槩論革恐不聊生自今以後監主之子各宜預爲敎謁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擅始之〉
〈議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覆議方許歲婚今各府擅婚最多莫号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爲擅婚之子照例給〉
〈以本等口糧以後生子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透下禮部〉
禮部殷士儋乞類查擅婚濫妾子女遵例請名略曰宗室
名封國家重典王奏到部例當核其父之爵職及母之婚
配來歷部卽收對玉冊或係嫡母先年私擅成婚或係庶
母先婚而後娶嫡或係成婚未幾而卽得生子或係已生
多子而違例復收或係所開娶妻年月之期反在生子年
月之後或係遮飾于卽今次子奏請之際而不能掩其先
生子女私擅之迹凡若此類參詳情弊均之條判所謂擅
婚子女及濫妾子女者也止許請名不許請封槩行奏擾
其各年至十五歲照庶人例給與口糧不得妄覬從之○
大學士殷士儋曰伏望 皇上仰法列聖俯採羣言以通
上下之情消天下之變此之不聞雖條對叢委封章山積
無裨實用夫用人吏部職也考覈論薦聞見訪求臧否素
定而不敢擅用禁例資格非章疏所能達理財户部職也
出納經常弊蠧源委動有成算而因革掣肘非奏牘所能
周必宣召吏部令其面對凡實心任事輿論共推者無問
卑遠廢棄並許破格酌用宣召户部令其面對凡沿襲舊
弊浮宂當革無問宮府纖鉅並許淸查釐正更召輔臣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