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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四部叢刊初編重印本王文成公全書24-12.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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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 國爲民自行住俸待罪外仰布政司行各該

府縣官以理勸化小民且諭以今日之舉非關

朝廷失信實由京儲缺乏司國計者𫝑不得已興

起其忠君親上之心勉令漸次刻期完納果克濟

事兩月之後亦未爲遲其各該官員本非其罪不

必住俸革去冠𢃄行令照舊盡心職業勿因亊變

之難有灰愛民之志後有違慢之戮本院自當其

罪仍呈提督漕運行督糧官及廵按衙門知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