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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 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 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 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 、獨立的司法權和 終審權 。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 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保持 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五十年不變 。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産權 。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 有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 、使用 、開發 、出租或批給 個人 、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 ,其收人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支配。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 、衡平法 、條例 、附屬立 法和習慣法 ,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 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和司法機 關 ,除使用中文外 ,還可使用英文 ,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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