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Basic Law of Hong Kong (Chinese).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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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第十八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爲本法以及本法第
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
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
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
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
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
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
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
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
安全的動亂而决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人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
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
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
判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無管轄權。香
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
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
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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