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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d for the Cabinet. February 1955

機密 Copy No. 74

C. (55) 38

1955年2月11日

內閣
福爾摩沙
外相註記

謹依 1 月 31 日內閣會議之建議,就福爾摩沙狀態之法律面向提供相關資訊供內閣同仁傳閱參考。 (C.C. (55) 8th Conclusion, Minute 2).

A.E.

外交部, S.W. 1.,

1955年2月10日
福爾摩沙狀態的法律面向

福爾摩沙與澎湖

1. 福爾摩沙及澎湖於 1895 年依馬關條約由中國割讓給日本。此割讓的有效性難以挑戰。1943 年 12 月的開羅宣言將福爾摩沙指為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是對這個在當時及之後很久都未被質疑有任何違反國際法之處的國際交易的道德譴責。《歸納》馬關條約合法、有效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日本,國際法上難以挑戰。

2. 在開羅宣言中,同盟國指出「所有日本自中國竊取的領土,如....福爾摩沙及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是他們的共同意圖。此宣言只是一份指出福爾摩沙應於戰後歸還中國的意向聲明。但因為有兩個主張代表中國的實體存在,且同盟國成員對這兩個實體的地位有不同觀點,導致此項歸還事實上從未發生。1945 年 7 月的波茨坦宣言將「開羅宣言的條款應該履行」定為日本和平條約的條件之一。在 1945 年 9 月,依據日本政府在盟軍總司令指示下於 1945 年 9 月 2 日發布的日本降伏文書及一般命令第一號,福爾摩沙的管理權由日本移交到中國部隊。但這並非領土割讓,其本身也不涉及任何主權變動。將蔣介石放在那裏(台灣)的安排是讓他到那裏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與日本簽署的和約。或如果和約未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出最終處置(實際上沒有),則等待對福爾摩沙的最終處置-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在 1952 年 4 月(生效)的日本和平條約中,日本正式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一切權利、權源與主張,但這同樣不能將主權移轉給中國,無論是移轉給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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