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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或中國國民黨治理當局。有人認為日本和平條約意味著除了日本之外,和平條約的當事國已經成為福爾摩沙的共同主權國。這說法有些疑問。和平條約只是除去日本的(主權)權源,但並未對治理權的既有安排做任何改變。

3. 因此,就吾國政府之觀點,福爾摩沙及澎湖是法理[1]主權未確定或未定的領土。目前,吾國政府確實在實務上承認中國國民黨政權是福爾摩沙治理當局;但並未基於福爾摩沙是中國的一部份或其他根據承認其(國民黨政權)為福爾摩沙的事實上[2]政府,因吾國政府並未將福爾摩沙視為另一個國家。

4. 根據中國國民黨政權佔領福爾摩沙的基礎,則吾國在邏輯上的必然觀點為:儘管中國國民黨政權有權在福爾摩沙存在,但僅能在該地行使有限的權力。由於我們並不承認國民黨政權是中國政府,因此,就我們的觀點,該政權無權利用福爾摩沙來重返中國大陸。該政權對福爾摩沙的權力是,或應該是,嚴格限縮在治理福爾摩沙本身,且不得將其作為該政權對外活動的基地。

5. 就福爾摩沙的未來,在 1951 年 5 月 11 日,當時工黨政府外相 Morrison (Herbert Morrison) 於下議院中表示這個問題現在已經成為「開羅及波茨坦宣言簽署國之外許多國家密切關注的國際問題」,此問題可在適當時機交由聯合國考慮。首相在今年 (1955) 2 月 1 日於下議院表示「福爾摩沙的問題[已]成為其他許多國家密切關注的國際問題。」

沿海島嶼[3]

6. 在中國海岸附近由國民黨政權掌控的島嶼則和福爾摩沙及澎湖分屬不同類別。由於這類島嶼無疑是中國領土,因此,就吾國的觀點,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行使權力的領土。然而,有鑑此案例的罕見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何企圖藉武力對這些島嶼行使權力的企圖將導致有害和平與安全的狀況,而此狀況無疑會受到國際關注。

1955年2月7日

譯注

  1. de jure
  2. de facto
  3. 主要指金馬等鄰近中國沿海省份的島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