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1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官邸(“禮賓府”)內,並準備將手持的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禮賓府”)內。

基於上述集會活動已妨礙現場之行人及車輛通行,治安警察局警長甲再透過揚聲器多次清晣地向嫌犯蘇嘉豪、嫌犯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以下兩段警告:

「以下係警方的通知/警告,現場市民必須立即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

雖然嫌犯蘇嘉豪、嫌犯鄭明軒清楚聽到警方依法作出之上述警告,亦清楚理解上述警告之內容,但拒絕離開,並聯同在場非法集會人士一起將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禮賓府”),嫌犯鄭明軒還將載有訴求之一個紙牌放在特首官邸(“禮賓府”)外牆上,在過程中,警長甲繼續透過揚聲器向嫌犯蘇嘉豪、嫌犯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最後兩次的內容為:「以下係警方的最後通知,現場市民必須立即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參見偵查卷宗第103至114頁之觀看影碟筆錄,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上述被擲進禮賓府的紙飛機共有十四隻,現正連同由嫌犯鄭明軒放在禮賓府外且載有訴求之一個紙牌被扣押在案(參見偵查卷宗第 10 至 13 頁之扣押筆錄,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嫌犯等人的非法集會一直延續到同日晚上約7時5分,才陸續沿竹仔室斜巷及衣灣斜巷離開西望洋山區域。

嫌犯鄭明軒及嫌犯蘇嘉豪均是在自願、自由及有意識的狀態下,故意違反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及本澳警察當局按照該法律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且已作出相應告誡之正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