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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嫌犯學歷為大學三年級程度。
  • 嫌犯否認其被指控的事實。
  •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為初犯。

- 嫌犯涉嫌於2016年8月11日因觸犯《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毁損罪」及《刑法典》第18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而正於第CR5-17-0093-PCC號卷宗(舊編號為第CR1-17-0119-PCC號卷宗)被控告,該案將於2018年9月11日進行審判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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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嫌犯現為立法會議員及「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每月收入約澳門幣45,000元(若出席立法會會議,每月可額外有數千元出席費)。

  • 嫌犯未婚,需供養母親。
  • 嫌犯學歷為碩士研究生。
  • 嫌犯否認其被指控的事實。
  •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為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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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證明的事實(Factos não provados):

其他載於控訴書及答辯狀而與上述已證事實不符的重要事實,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