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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府附近的數個位置聚集及集結在一起的,並非單純的散步,期間兩名嫌犯也有發表訴求,因而當刻其本人已察覺他們屬非法集會,且他們聚集位置也阻礙了人行道及車行道的通行,也發出噪音,但其本人沒有留意到塞車或車輛響號,其曾聽到警方向兩名嫌犯及在場集會人士(包括乙、丙等)發出警誡要求彼等離開,否則就構成加重違令罪,但該等人士聽到有關命令後也沒有即時離開,沒有服從警方的命令,該等人士約十多人一起將載有訴求摺成紙飛機般的傳單擲進特首官邸內,之後兩名嫌犯便自行離開有關位置,當時他們沒有即時被捕。

警員主要指出,其本人隸屬第一警務警司處,在兩名嫌犯帶領的遊行隊伍遊行至南灣湖景大馬路時才開始介入執勤,並持續至兩名嫌犯與部份集會人士身處西望洋山位置進行集會示威的階段,其也有留意有關遊行隊伍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的集會情況,其當時也負責拍攝沿途及現場狀況,當時其部門的便衣警員必定有穿上警方背心,其之後也有觀看有關錄影片段,有份製作觀看影像筆錄。

警長主要指出,其為本案製作偵查終結報告的偵查官,在同事製作實況筆錄並送交檢察院後,其按檢察院要求繼續就本案進行續後調查,尤其對兩名嫌犯及三名證人乙、丙及丁就本案的發生分別進行了訊問及詢問,也有看過案中錄影光碟片段及搜集其他資料,其基於有關實況筆錄及後續調查所得證據資料,認為由於兩名嫌犯在西望洋山有關地點所進行的集會沒有依法作出預告及申請,故屬非法集會,雖然從錄影片段未能清晰看到車輛駛經附近,但有部份集會人士身處車行道也影響交通,而其本人不清楚當初負責製作實況筆錄的同事有否將筆錄副本送交有關集會的發起人。證人丙(與兩名嫌犯為朋友關係)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講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