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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證人續表示,彼等是次遊行及集會原有的目的地是作為特首官邸(“禮賓府”)附近,但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不容許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集會,印象中「新澳門學社」在遊行前沒有商討過對此會作如何處理;而在白帳篷位置的集會結束後,自己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過程中警方沒有說彼等不可前往特首官邸(民政總署事前也沒有禁止彼等前往特首官邸),其本人到達時已見在場人士身處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簡稱“第一點位置”)停留中,當時見兩名嫌犯正在發表意見(印象中第二嫌犯應該是因警方對通往特首官邸的道路設置了封鎖區而在場發牢騷,也有關於特首向暨南大學作出捐款存有問題的內容),也見丁及丙在場;其不清楚當時的聚集有否向治安警察局預告,也應沒有向民政總署預告,其認為當時警方沒有向彼等解釋為何不可遞信及放信到特首官邸,其不清楚遞交請願信只可交到政府總部或相關政府部門,但其認為自己有表達的自由,可以遞信到哪裏都可,可以任何方式寄信到哪裏或放下在哪信箱都可;由於當時警方設置了封鎖區,又不讓彼等往特首官邸遞信,故當時其自覺有些憤怒,因而繼續有關行為,希望將彼等訴求和意見傳達到特首的耳邊,因此,彼等先後前往了西望洋花園對開位置(簡稱“第二點位置”)及西望洋馬路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即特首官邸後方)(簡稱“第三點位置”)停留及將載有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當時警方沒有說擲紙飛機是加重違令罪,其與其他人士擲完紙飛機後就離開有關地點;彼等停留在上述三點位置的期間,其不見交通繁忙,只見一至兩輛車輛經過,有關車輛也沒有響號示意,也不見有傷人事件及有救護車需要經過。另外,該證人還指出,卷宗第 105 頁下圖負責拿着揚聲器之人為甲甲,另一邊負責拉着橫額且穿着紅藍白衫之人為甲丙,卷宗第 110 頁下圖當兩名嫌犯身處第二點位置時、身於二人之間之人為“甲丁”,而卷宗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