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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警方交涉及擾攘了約25鐘的情況,本法院認為,有關部份可能涉及犯罪行為的事實已被檢察院歸檔,然而,這並不妨礙我們在本案中仍需就有關事實作出了解(有關事實也屬於控訴書所描述的一部份)。

事實上,根據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結合警員證人的證言,兩名嫌犯及遊行示威人士在有關停車場入口時所作出的行為及言語上所表達的內容某程度上可反映彼等當時欲表達的訴求內容及取態(第二嫌犯連同遊行示威人士大叫“開路”,彼等不欲跟隨警方的指示行回人行道,第二嫌犯認為當時遊行隊伍達三至四千人的數目行上行人道已不安全,故不符合終審法院裁判的安全前提,仍認為警方只有權限制至一條車行道內遊行及警方無理迫他們上行人道行進,第二嫌犯更以一問一答方式鼓動遊行人士表達及大叫“行上人行道不安全”等),在連貫了兩名嫌犯及相關遊行集會人士後來的客觀行為後,不僅可更全面反映彼等當時的訴求,也可更完整反映彼等有關客觀行為背後的主觀心態、意圖及立場(包括不信服及實際上不願意遵守警方的指示及安排,即使警方的指示有終審法院的裁判作為依據及基礎亦然)。

另外,當遊行隊伍到達「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俗稱“白帳篷”)時便停止前往預定的終點,雖然證人丁表示這是源於其臨時決定,但本法院認為,這明顯並非其個人決定,因為即使按照該證人所說,作為是次遊行活動的發起人及帶領者的兩名嫌犯也是同意及接受這做法的,且根據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第二嫌犯在白帳篷位置發表演講時,也有向在場人士指出為何要停在白帳篷位置集會[1],這體現出停止繼續前往預定的終點(立

  1. 第二嫌犯當時表示根據現場情況而對有關遊行集會作出調整,強調原本預告遊行終點在立法會前地的草地,但該兩年前集會的草地被民政總署告知不屬向公眾開放﹝“被綠化了”﹞,而警方僅在立法會前地安排了一個如鐵籠般的狹窄範圍的示威區,無任何遮擋,而前面隊伍的集會已完成,故停在白帳篷集會舒服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