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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會前地)而改在現場集會也是兩名嫌犯有份決定及是二人的目的之一。

事實上,兩名嫌犯帶領的遊行隊伍停止繼續前往預定的終點而改在現場集會的行為,實際上已偏離原定的遊行終點及集會地點。本法院認為,雖則遊行隊伍在預告的遊行路線中途停止並結束遊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不可,但問題是,當時兩名嫌犯所帶領的遊行隊伍並非僅在白帳篷位置停止遊行且立即結束解散,而是停在白帳篷位置並即時改在現場集會,並持續了至少約20分鐘,這顯然是將集會地點自行改變(但非基於無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所導致,又或在有合理理由且警方明示同意下而為之),彼等在白帳篷位置集會之舉並未依法作出預告,故兩名嫌犯的有關行為客觀上已違反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兩名嫌犯主觀上其實對有關集會未依法作出預告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知悉彼等的集會地點偏離了原定的終點,故本法院認為兩名嫌犯當時的有關行為已一定程度上可被視為犯罪。然而,按照當時的實際情況,尤其第二嫌犯已向在場人士(包括身在現場的警方)表達了有關改變集會地點的情況下,警方又沒有對有關集會自行變更了地點且沒有依法預告而即時加以勸喻、阻止或告誡,故本法院仍不能毫無合理疑問排除當時警方的反應尚可能令兩名嫌犯及其他在場集會人士誤以為彼等的行為仍屬於合法的範圍(否則警方定必加以阻止及警告)。

另外,儘管兩名嫌犯否認呼籲、鼓動或煽動在場集會人士於集會結後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遞傳單及信以表達訴求,強調只是分享自己的做法予在場人士而已,在場人士可各自和自行前往及以自己的方式表達訴求,然而,根據警員證人的證言,結合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當中很清晰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