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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關呼籲,也無須在同一時間向在場人士及支持者以明顯不信任、不滿的語氣及質疑的方式指出民政總署的決定,這明顯體現出兩名嫌犯當時其實希望透過彼等的有關呼籲、鼓動或煽動,使在場集會人士及支持者跟隨彼等的上述做法。

此外,從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所見,結合部份證人的證言,兩名嫌犯宣告在白帳篷位置的集會結束後,第二嫌犯繼續邀請在場市民及嘉賓上前以話筒發表講話和意見、表達訴求,即使證人丁表示這僅為彼等每次遊行集會的正常步驟之一,然而,本法院認為,這做法及說法很明顯不符合常理的,且某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兩名嫌犯當時的“宣告集會結束”其實僅為口頭上的“宣告”而已[1],實際上集會仍在進行當中(有證人指出在現場還繼續聚集多大約半小時),並未真正結束,故有關情況仍然完全符合上指集會的定義。事實上,只要當有關集會人士真的結束發表意見及表達訴求,並由有關負責人宣告集會結束及同時開始解散之時,我們才可說是真正結束了有關集會。

再者,儘管兩名嫌犯亦辯稱彼等沒有帶領其他在場集會人士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附近,是各人自行決定前往的,然而,按照上述的分析,由於兩名嫌犯的呼籲內涵實際上就是希望有關集會人士及支持者也跟隨彼等的做法,而該等人士確實也按照了兩名嫌犯的呼籲內容跟隨他們一起前往特首官邸以遞交傳單和請願信及表達訴求,即使該等人士落實跟隨前往必定是他們自己的個人決定,且人數大大少於在白帳篷位置集會時的數目,但該等人士的做法顯然也是基於兩名嫌犯的呼籲及帶領下而為之。而且,

  1. 當然,本法院的意思並非指無須就集會宣告結束,只是負責宣告集會結束之人理應說話的內容與實行的動一致,當宣告集會結束之時,就應讓集會解散,而非繼續讓在場人士聚集在一起,繼續邀請在場人士上前演講、交流及討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