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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的行人或車輛不多亦然──實際上,受影響的人車多寡並非本案重點),因而向兩名嫌犯等集會示威人士作出有關告誡。

事實上,從有關警長第一次作出有關告誡時起,兩名嫌犯理應及已有充份條件知悉或意識到彼等的聚集以表達訴求的行為已屬違反集會及示威法的規定,但兩名嫌犯在聽到有關告誡後,仍沒有按要求立即離開或嘗試立即離開,沒有立即解散有關集會或聚集,反而仍然停留及聚集在現場發表訴求,而其他大部份集會人士仍在聚集及聆聽二人發表訴求,因而有關警長在彼等仍不離開現場的情況下,繼續多作三次警告,而自第一次警告起至兩名嫌犯動身移步離開該位置前,二人繼續聚集了在該位置多約三分鐘時間。從這些情況可以更肯定及充份反映出兩名嫌犯在面對彼等的集會或聚集行為已屬違法及被告知已屬違法的情況下,仍然不理會警方善意的警告,存有不顧違法後果並繼續彼等的目的行為的故意。

儘管兩名嫌犯辯稱彼等沒有違反警方的命令,表示當時已離開了原有停留的第一點位置,因而在警方沒有禁止前行的情況下移步並繼續步行至西望洋馬路的西望洋花園對開位置(簡稱“第二點位置”),然而,根據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及警員證人的證言,可以顯示兩名在該位置仍是再次向在場人士(包括有份參與集會遊行的乙、丁、丙、“甲戊”等)及記者繼續講話及發表訴求(不認同特首/行政長官或政府的做法、質疑警力的運用、表示市民不應與警方對立﹝強調僅正常來說﹞、要求遞交請願傳單和信件、表示特首尤如某種動物等),二人當時亦手持着載有訴求的傳單或已摺成紙飛機般的傳單,而在場的集會人士也在聆聽兩名嫌犯的講話(有些也手持着載有訴求的傳單或已摺成紙飛機般的傳單)。而且,兩名嫌犯與有關集會人士移步至旁邊的西望洋馬路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即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