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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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處罰的一項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額澳門幣230元,總共為澳門幣27,600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八十日徒刑

b)第二嫌犯蘇嘉豪(SOU KA HOU)被指控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刑法典》第 312 條第 2 款結合經第 16/2008 號法律修改的第 2/93/M 號法律第 14 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改判為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經第 16/2008 號法律修改的第 2/93/M 號法律第 14 條第 1 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312 條第 2 款所處罰的一項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額澳門幣 340 元,總共為澳門幣 40,800 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八十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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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8月17日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兩名嫌犯各須向法務公庫繳納澳門幣600元的捐獻,用於保護暴力犯罪受害人。判處兩名嫌犯各須繳付7.5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1款b項)及連帶承擔各項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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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兩名嫌犯的刑事紀錄登記表予身份證明局。判決確定後,適用於兩名嫌犯的強制措施消滅(《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