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2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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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不閔之。為誄揭於道,斂錢為葬北邙。尚恐讎人發 之,作疑冢,使不知其處。

太宗時,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為鄉人李君則所 殺,亡命去。時君操尚幼。至貞觀時,朝世更易,而君操 窶孤,仇家無所憚,詣州自言,君操密挾刃殺之,剔其 心肝,噉立盡,趨告刺史曰:「父死凶手,歷二十年不克 報,乃今刷憤,願歸死。」有司州上狀,帝為貸死。

高宗時,絳州人趙師舉,父為人殺。師舉幼,母改嫁,仇 家不疑。師舉長,為人庸,夜讀書,久之,手殺讎人,詣官 自陳,帝原之。

永徽初,有同官人周智壽,父為族人所害,智壽與弟 智爽候諸塗擊殺之,相率歸有司,爭為首,有司不能 決者三年。或言弟始謀,乃論死。臨刑曰:「讎已報,死不 恨。」智壽自投地委頓,身無完膚,䑛智爽血盡乃已,見 者傷之。

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 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 手殺之,自囚詣官。后欲赦死,左拾遺陳子昂議曰:「先 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枕干讎敵,人子義也;誅 罪禁亂,王政綱也。然無義不可訓人,亂綱不可明法。 聖人修禮治內,飭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 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銷,廉恥興,天下所以直 道而行也。元慶報父讎,束身歸罪,雖古烈士何以加, 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傳》 曰:「父讎不同天,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宜赦。臣 聞刑所以生,遏亂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報父之讎, 非亂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無利,與「同亂誅,是曰能 刑,未可以訓。然則邪由正生,治必亂作,故禮防不勝, 先王以制刑也。今義元慶之節,則廢刑也。跡元慶所 以能義動天下,以其忘生而趨其德也。若釋罪以利 其生,是奪其德,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忘生 之節。臣謂宜正國之典,寘之以刑,然後旌閭墓可也。」 時韙其言。後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駮曰:「『禮之大本,以 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 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 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不得並也。誅其可旌茲謂濫, 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若師韞獨以 私怨奮吏氣,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 蒙冒」,龥號不聞。而元慶能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 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 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父不免於罪,師 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 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陵上 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禮》之所謂讎 者,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 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春 秋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 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 於禮矣。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 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 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 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 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憲宗時,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為里人謝全所殺。常 安八歲,已能謀復讎,十有七年,卒殺全。刺史元錫奏 輕比,刑部尚書李鄘執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悅父為秦果所殺,悅殺讎,詣縣請罪。詔 曰:「在《禮》,父讎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 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職方員外郎韓愈曰:「子復 父讎,見於《春秋》,於《禮記》《周官》。子若史不勝數,未有非 而罪者。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 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許復讎則人將倚法顓殺」, 無以禁止。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 文於律者,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 以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 者,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 之相讎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 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下之辭,非百姓相殺也。 《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 先言於官,則無罪也。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 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 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 於士。若孤穉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 言,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宜定 其制曰:「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 聞,酌處之,則《經》無失指矣。」有詔,以悅申冤請罪,詣公 門,流循州。

穆宗世,京兆人康買得年十四,父憲責錢於雲陽張 莅,莅醉,拉憲危死。買得以莅驕悍,度救不足解,則舉 鍤擊其首,三日莅死。刑部侍郎孫革建言:「買得救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