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32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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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和十五年詔郡國貢時果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五年「秋八月壬辰,詔郡國 有時物可以薦宗廟者,貢之。」 按《禮志》,太和十五年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 享。」

太宗貞觀 年設官以掌蔬果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唐之官制,太宗 定為七百三十員。司苑、典苑、掌苑各二人,掌園苑蒔 植蔬果,典苑以下分察之,果熟進御。掌園三人,掌種 植蔬果。上林署,令二人,從七品下;丞四人,從八品下。 掌苑囿園池,植蔬果以供朝會祭祀及尚食諸司常 料。京都諸宮苑總監,監各一人,副監各一人,丞各二 人」,主簿各二人。「掌苑內宮館園池、禽魚果木。」

元宗開元二十八年春正月兩京路及城中苑內種果樹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太宗天顯五年秋七月戊子薦時果於太祖廟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顯七年秋七月丁未,薦《時果》於太祖廟。

按《遼史太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壬寅,唐盧龍軍節度 使趙德鈞遣人進時果丁未,薦新於太祖廟。」

興宗重熙二十二年五月壬寅詔內地州縣植果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設「翰林司」,以掌果實。

按:《宋史職官志》:「翰林司掌供果實。」

仁宗景祐三年定宗廟薦果禮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景祐三年禮官宗 正條定逐室時薦以京都新物,略依時訓,協用典章, 請每歲春季月薦果以含桃,夏仲月薦果以瓜以來 禽,季月薦果以芡以菱,秋孟月嘗果嘗穄,配以雞,果 以棗以梨,冬孟月果以栗。」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罷州郡貢果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帝即皇帝位, 夏四月壬申,罷州郡歲貢飲食果藥。」

熙宗天眷元年設尚藥局以掌茶果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八月甲寅朔,頒行官制。」

按《百官志》:「金至熙宗頒新官制,尚藥局提點,正五。」

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進湯藥茶果。直長,正八 品。都監,正九品。果子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進御 果子。

世宗大定二十七年罷太府監所進時果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七年五月壬子,詔罷曷 懶路所進海蔥及太府監日進時果。曰:「蔥果應用幾 何,徒勞人耳,惟上林諸果,三日一進。」

世祖至元七年敕以內園果薦廟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七年「冬十月己丑,敕來年太 廟時果勿市,取之內園。」

成祖永樂元年免雜果稅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奏准民間家園池塘采用雜果, 非興販者,俱免稅。」

宣宗宣德十年定進用果品數及頓放地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宣德十年,止存蕃育嘉蔬良牧 林衡四署。」林衡署原管栽種戶一千九百八十三,分 撥栽種果樹花木等地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七 分一釐,遷民住基地一十頃九十五畝,自種地五十 一頃四十二畝。 又按《會典》,凡日逐進用果品。宣德 十年奏准,以荊王遺下空房一所,東安門外舊行用 庫房一所、頓放

英宗正統元年定遠近果木管屬官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正 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遠者并外府州縣果木,俱令 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孝宗弘治五年更定進用果品頓放地

按《明會典》:「凡日逐進用果品。弘治五年奏准,以東安 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世宗嘉靖十年免瓜果稅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令宣課司,今後小民發賣瓜果, 毋得抽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