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41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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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止給與「現獲人參」 、差去之人入官。其屬下人員不奉差遣、私自遣人偷採者,本犯入官,其主治以重罪。

十五年議准:旗下人偷採人參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之參,一併入官。其官民家下人有犯,本主知情者,本犯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參與人畜俱入官。本主問「偷盜之罪。不知情者免罪。本犯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財物入官。本主知情,謊稱不知者,加等治罪,家人入官。」 其奉天等處人民有犯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人畜財物入官。其蒙古席北瓜兒岔等處人有犯者,交理藩院議處。

十六年議准:「順天等八府出山海關禁約處所,偷採人參者,照奉天例,交戶部入官。」

康熙二年題准:「違禁採參者,為首之人處死,餘仍照前治罪。」

五年題准:「偷採人參之鋪頭,擬絞監候,出財招集多人偷採者,照為首例處死,牲畜等物一併入官。」

六年議准:「民人附從偷採人參者,責二十板;其容留貿易不拏送者,加等治罪。」

七年題准「舊例每年四八月令官役巡蹤訪緝」 ,今令於春秋二季預行巡緝 。又題准:「偷採人參之人,未經起發拏獲者,出財之主並率領頭目,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為從之人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馬牛布疋等俱入官。」 八年題准:「偷採人參,出財之主并率領頭目,已得參者,照例擬死。未得參者,係旗下人」 ,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入官。為從之人,各枷號一個月,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餘俱照前例。

九年議准:「奉天等處招徠之民,偷採人參,為從者照旗下人例,雖已得參,免其入官,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十一年題准:「駐劄。」

盛京官員、拏獲偷參之人、得財私放者、革職交刑

部。若偷參之人同屯居住,知而不首者,降一級,罰俸六個月。其採捕人役,將採捕之物隱藏私帶者,頭目及噶喇大守、《山海關》官員,罰俸一個月。

十二年議准:「奴僕偷採人參,本主知情者,杖八十,謊供不知者,杖一百。」

十五年議准:「旗下民人越境採參,已得者,將出財之主并率領頭目,俱擬絞監候,聞拏投部,不准自首。為從之人,係旗下,枷號一箇月,鞭一百。係奉天等處人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牲畜等物俱入官。係內地民人,並妻入官,奴僕偷採人參,其主知情者,係官,交該部議處。旗下人,鞭八十,民責三十板。偷採之人,枷」 號一個月,鞭一百,人與牲畜併入官。若本主知情,謊稱「不知」 者,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若未得參者,出財之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不分奉天、內地,俱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同妻一併入官。餘俱照前定例。

十七年議准:「凡偷採人參,為從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枷號兩個月 。」 又議准:偷採人參已得者,出財之主率領頭目擬斬監候。為從之人,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係民,不論奉天、內地,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僕偷採人參,本主知情者,係官革職。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號三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未得參者,出財之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二百。係民,不分奉天、內地,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妻子一併入官。為從之人,枷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其借稱採取官參,多帶人數在界外偷採者,率領撥什庫頭目俱照例處死。其餘俱照為從例治罪。若採取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內山上偷採人參者,領去撥什庫頭目,各枷號兩個月,鞭一百。餘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人參入官至

盛京所屬看墳、及居住之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

放之屯撥什庫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失察者,鞭一百。各旗佐領下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放之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失察者,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一百。府佐領下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放之府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俱照旗下例處分。無品包衣大撥什庫,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失察者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