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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必要時補充「甲號賬戶」頭寸之用。由印度方面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款項記入「甲號賬戶」貸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付給印度方面的款項記入「甲號賬戶」的借方。「甲號賬戶」得於必要時按下列方式之一補充頭寸:

甲、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另一商業銀行所開立的「甲號賬戶」內撥款,或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印度儲備銀行所開立的「乙號賬戶」內撥款。

乙、以英鎊售予有關銀行。
「乙號賬戶」頭寸的補充可以英鎊售予印度儲備銀行或從「甲號賬戶」內撥款。

(二)本協定第七條包括下列支付範圍:

甲、本協定下的進出口商品之價款;

乙、與商業交易有關的從屬費用如保險費、運費(如由中印兩國船隻裝運)、港務費、堆棧費、轉運費及船舶的燃料等費用;

丙、影片租金、文藝演出及展覽會等費用和收益;

丁、商務、文化、社會及官方性質的代表團旅行所需之費用;

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館和商務代理處之費用,及印度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館和商務代理處之費用。

己、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印度儲備銀行同意之其他非貿易付款。

(三)中國人民銀行在「甲號賬戶」或「乙號賬戶」之任何數量的貸方餘額得在任何時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之要求,按印度外匯銀行公會規定之當時一般銀行之英鎊賣出價格隨時兌成英鎊。上述貸方餘額亦得於本協定失效時兌成英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兩國邊境貿易之支付仍按習慣辦理。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執行本協定時所發生的問題,由締約雙方互相磋商解决。

第九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

本協定得於期滿前三個月開始由雙方談判予以延長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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