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KR KP 920120 JointDeclarationDenuclearizationKoreanPeninsula(ch).pdf/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CD/1147

Page 3

第二章

南北不侵略

第九条:双方不相互使用武力,不向对方进行武装侵略。

第十条:双方之间发生的意见分歧和争端通过对话和谈判和平解决。

第十一条:南北之间的不侵略分界线和区域与1953年7月27日军事停战协定规定 的军事分界线及迄今为止处于各方管辖之下的区域相等同。

第十二条:为了执行和保障不侵略,双方应于本协定生效起三(3)个月之内建立 一个南北联合军事委员会。双方应在该委员会内讨论和采取多种步骤以建立军事信 任和实现裁减军备,其中包括相互通知和控制军事单位的重大调动和重要的军事演 习、和平利用非军事区、交换军事人员和情报、分阶段裁减军备,包括消除大规模 杀伤武器和进攻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核查措施。

第十三条:在双方军事部门之间将安装一条电话热线以防止意外的武装冲突及 其升级。

第十四条: 应于本协定生效起一(1)个月之内在南北高级会谈的框架内建立一个 南北军事委员会,以讨论实际措施确保执行和遵守不侵略协定并消除军事对峙。

第三章

南北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为了促进全体人民的民族经济和福利全面和平衡发展,双方应进行经 济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开发资源,以国内商业的形式进行商品贸易及联合经营。 第十六条:双方应在多种领域内进行交流与合作,如科学和技术、教育、文学艺 术、 卫生、体育、环境和出版及新闻,其中包括报纸、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及出版 物。

第十七条:双方应促进其各自地区居民的朝鲜间自由旅行和接触。

第十八条:双方应允许失散的家人和其他亲属自由通信、团聚和探访,应促进分 裂家庭的自由团聚并采取措施解决其他人道主义问题。

第十九条:双方应重新连接被切断的铁路和公路,并开辟南北海上和空中运输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