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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双方应建立和连接南北邮政和电信服务所需要的各种设施,应保证朝
鲜间邮件和电信的机密。
第二十一条:双方在国际上应在经济、文化和各种其他领域内合作,并履行共同 在海外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为了执行在经济、文化和各种其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双方应 于本协定生效起三(3)个月内建立各具体领域的联合委员会,包括一个南北经济交流 与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应于本协定生效起一(1)个月内在南北高级会谈的框架内建立一个 南北交流与合作委员会,以讨论确保执行和遵守南北交流与合作协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修正和生效
第二十四条:经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正或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协定应于双方在履行使其生效的程序之后交换有关文书之日起 生效。
1991年12月13日签署
大韩民国总理
南北高级会谈南方代表团
首席代表
郑元植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政务院总理
南北高级会谈北方代表团
团长
延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