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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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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係說 規定權力服從關係之法律。曰公法。規定平等權利關係之法律。曰私法。

3.主權說 規定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至少爲一方主體時之關係。曰公法。規定私人相互間之關係。曰私法。

依第一說。則有公私利益難爲的確區別之弊。依第二說。則公法不盡爲服從關係。依第三說。則國家或公共團體與私人之關係規定。不盡爲公法。故只可就其實質而爲定義如下。規定國家生活之法律。曰公法。規定社會生活之法律。曰私法。普通憲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稱爲公法。商法、民法稱為私法。

四 民法之語源

民法一語。淵源於羅馬法之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者。對於萬民法而言(Jus Gentium)也。在昔羅馬。其固有之法律。只限於市民適用之。對於他國之人民。適用各該人民之習慣。此種習慣法。遂別成一系統。對於固有之市民法。稱爲萬民法。然迄羅馬末世。遂漸失二法之區別。至Justinianus帝。蒐集各種法律。編纂爲一大法典。共分四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