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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又名主法。確定權利義務之所在及其範圍之法也。程序法一曰助法。規定實行權利及使履行義務之程序也。此種區別。僅由法律之全體觀之。非能於各條規定之中貫徹其性質者也。卽如民法之中非全爲實體法規。亦含有程序的規定。如法人關係夫婦關係設定之規定。旣可稱之爲實體法。亦可稱之爲程序法。理論上先有實體法。然後有程序法。但在法制史。則民事刑事程序法反先發達。而爲實體法發達之誘因。普通稱民法、商法爲實體法。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法、非訟事件程序法、破產法、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拍賣法爲程序法。
三 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域。有三種之意義。第一以法律適用之地域爲標準者。第二以受法律適用之人爲標準者。第三以法律之規定事項爲標準者。關於第一第二兩點。詳於民法效力之章。依第三種之區別。則關於一般事項之法律。爲普通法。關於或特別事項之法律。爲特別法。卽民法爲普通法。而商法爲特別法。然此區別。不過爲相對之名詞。例如商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