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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應從嚴格解釋』(Exceptio est strictissimae interpretationis)之法律格言。然亦非可常時墨守也。
五 強行法與任意法
解釋法律之際不可不注意者。其法規爲強行法抑爲任意法是也。強行法者其法規所規定之法律關係內容。不許依當事人之意思變更之者也。任意法者其法規所規定之法律關係之內容。不過爲當事者意思之補充者也。原來法律皆有強行力。所謂任意法一旦定爲適用之時。興強行法無異。唯當事者得預先表示反對意思。以逃免其適用而已。違背強行法規之行爲多爲無效。亦有不爲無效。而加以別種制裁者。稀有不完全之規定。其違反亦無制裁者。民法債編任意法最多。因法國民法之制定。當時契約自由之原則。占有勢力。故相沿用。但近來多漸加以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