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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tionsjurisprudenz)。而趨於目的法學(Zweckjurisprudenz)與利益法學(Interessenj risprudenz)。不拘於法律之文字。常欲尋出活法律(Das Lebende Recht)是也。然法律之目的效用。一方在於適用於個個事件之妥當性(Rechtsangemessenheit)。一方在於一般的法律之安定(Rechtssicherheit)。苟徒拘於法律之形式。而忘社會之利益。固所不取。然偏於個個裁判之妥當。而認法官有變更法律之能力。反足以滅却法律之社會的目的。亦難以贊成也。
六 民法之效力——民法施行法
民法之效力云者。民法支配之範圍也。關於事之民法適用範圍。已述於前。茲一述關於時、人與地。三者之民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 關於時之民法之效力。
法律不溯旣往。乃羅馬法以來所公認之原則也。諸國法律多有以明文規定者(例如法民二